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椿桦:当检察院与法院也成了老赖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1999年10月,因妻子突然死亡,河北农民张新亮被邢台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捕,羁押2236天。其间,邢台中院一审判决张新亮死刑。后经河北省高院一年内两次"发回重审"裁定,张最终无罪获释,被称为河北"佘祥林"。2005年12月2日,获释后的张新亮及家人向邢台市检察院、邢台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河北省高院认定,邢台市检察院、邢台市中院应共同赔偿张新亮18.7万元。但自2005年以来,他连续3年讨要国家赔偿款,至今未获分文。邢台市检察院和中级法院均称,财政局赔偿拨款不能到位,故无力支付(9月29日《新京报》)。

我们知道,执行难一直都是法院等执法机关所面临的棘手难题。那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如今有了一个比较时髦的称呼,名曰"老赖"。各级法院在治理老赖问题时,都没少下工夫,譬如:公开曝光、司法拘留等。不过,看了上述新闻,我突然意识到,当老赖并非普通百姓的专利,而执法机关若不能以身作则,我看解决执行难,真够难!

我琢磨,张新亮在被羁押期间,除了乞求上苍保他大难不死,不会有赔偿之类的其他念头。很有可能,邢台市"两院"也是这么想的——保住命就是万幸了,还想……?怎奈何,农民张新亮被放出来后,法律意识马上觉醒,知道国家有部。可见,在对国家法律的信仰方面,执法机关并不比一个农民更强。

不要以为"两院"无力支付的是什么巨款,张新亮被超期羁押所获的赔偿不过区区18.7万元,相当于一部中档公务车的价格。"两院"在公务用餐与用车等方面节省一点,3年下来,肯定可以省下张新亮应得的赔偿金。"两院"均以市财政局没有拨付作为借口,显然有点藐视公众智商及公众法律水平的意味——根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赔偿金由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的预算经费及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由同级财政机关核拨——看清楚,赔偿义务机关应先赔付,后找财政部门"报销"。再看赔偿法的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可见,3年赔不起18.7万元钱,不是能力问题,而是思想问题或法律意识问题。现实中,法院等执法机关当"老赖"其实并不鲜见,譬如,司法机关建办公大楼却长期拖欠工程款不还这样的,就时有发生。为什么?原因大概是,执法机关当老赖,却没有人对他们"强制执行"。就像张新亮一案,明明是上级法院判决赔偿,但当事执法机构赖账长达3年,也没见上级出面"责令"或"强制"一下。

所以,邢台"两院"要想重塑执法必严的形象,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痛痛快地赔钱,摘掉"老赖"的帽子;要么,就将本单位的负责人司法拘留一下,以证明自己的确没钱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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