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内容: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引领我国开始走向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的同时,开启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公认的,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点也是难点,归根到底在于“公法的脆弱性”———要求掌权者奉法守法之不易。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引领我国开始走向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的同时,开启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30年来,我国整个社会始终处于深刻转型和快速发展之中,不仅基本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转型,而且逐步实现了从全能政府、管制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的政府转型,而其背后深深蕴含的是法治在我国的高扬,从人治走向法治的治理模式的转型。
公认的,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点也是难点,归根到底在于“公法的脆弱性”———要求掌权者奉法守法之不易。然而,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依法行政已实现历史性跨越,从过去行政法几近空白发展到体系相对完整、结构较为合理的行政法,形成了基本可与国际接轨的依法行政理念、体系和机制,为建设法治政府奠定了坚定基础。
(一)依法行政的框架体系、奋斗目标和基本要求初定。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基本确立了行政法治的基本制度框架,这一框架以行政权须全面接受法治约束为要求,涵盖行政管理运作全过程,形成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救济法体系。在此框架体系之下,明确提出我国推进依法行政的最终目标是要建设法治政府,近期目标是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这在世界法治史上是少见的;并高度概括和清晰地提出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一致。
(二)契合发展阶段和实际确定政府职能转变方向。政府职能定位的偏差和行政管理体制不畅,既是阻滞经济和社会发展与政府有效运作的重大障碍,也是制约我国依法行政推进和深化的体制性因素。30年来,我国依法行政的成功之处在于,能够适应并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实际,确定政府职能转变方向。从发展历程看,前20年我国依法行政理论和实践建基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突出强调政府职能和职权的有限性,要求政府行使职权必须于法有据,强调现代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后10年,随着我国政府与社会关系凸显,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日渐成为重要问题,依法行政要求关注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民生和社会保障机制,强调现代政府同时应当是服务政府。《劳动合同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恰逢其时的出台,是这一趋势的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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