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赔偿采取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所谓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是指只在在受害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的拘留、逮捕及判处拘役、徒刑等羁押行为是错误,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拘留、逮捕、判处刑罚存在违法情况,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还会遇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起诉的案件,经两次退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此前的拘留、逮捕是否赔偿的问题,因对此无明确规定,专家学者对此也意见不一,本文也就不赘述。那么,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应如何掌握错拘、错捕、错判的范围呢?
一、对错误拘留的理解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是指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当侦查过程,遇到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错误拘留在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上有不同的含义。在刑事诉讼法上,错误拘留是指司法机关在不具备刑事诉讼规定的条件情况下实施的刑事拘留。在国家赔偿法上,错误拘留是指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公民而采取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由于两种法律规定不同,所以在办理因错误拘留而要求刑事赔偿案件时要重点把握犯罪事实这一概念,而不能习惯于按司法实践中较常用的拘留强制措施标准来掌握。所谓“没有犯罪事实”,是指完全没有证据或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所谓“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是指没有比较可靠的证据或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只要不能证明被拘留的有罪,就必须按无罪处理,先前的拘留便为错误的拘留。就符合《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错误拘留,国家应予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二、对错误逮捕的理解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看管,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法,错误逮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不应逮捕而逮捕的,违反法定程序逮捕的,等等,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逮捕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而实施的逮捕,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司法机关实施的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又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决定、批准逮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因被逮捕的人无罪而决定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程序中所作的终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都应认定为是对被告人的错误逮捕,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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