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果责任归责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各国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方式: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违法责任归责原则和结果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主观上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责任原则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我国采用违法责任归责原则;结果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即无须考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责任原则产生于19世纪下半叶,当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政府权力的不断扩张,公务活动造成的危险大大增加了,在这种状态下,即使公务人员不存在过错,也可能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如煤气从管道中泄露引起爆炸,造成了人员伤亡,煤气公司并无过错,而是煤气管道破裂所致。所以随着核能、电力、煤气等危险事业的广泛发展,结果责任原则应运而生,它一般适用于工业事故等有高度危险的领域,所以又称危险责任原则。西方国家在适用该原则时往往作为违法原则和过错原则的补充,即该原则在整个规则体系中处于辅助与从属地位。
二、违法责任归责原则的局限性
违法原则与过错原则相比有其优点,即实现了认定标准的客观化,只要证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违法,且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请求国家赔偿,不需要证明加害人的主观状态是否有过错,从而可以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责任,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但是违法原则也有其局限性,最大的局限性就在于从救济的角度看,违法原则提供的救济范围较窄,不能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但事实上却造成了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下能否请求国家赔偿?目前此间题突出体现在
以下两个方面:
(一)所谓合法的错拘错捕引起的赔偿问题
所谓合法的错拘错捕是指拘留、逮捕当时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将来的审判程序中被判决无罪的人,是否有权就拘捕造成的损失请求国家赔偿?根据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错误的拘留是指有关的司法机关对既无犯罪事实,又无证据证明其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施拘留。第15条第(二)项规定的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入实施逮捕。上述规定体现了违法责任原则。但由于拘留、逮捕标准与定案的证明标准不同,实务中便出现了两种比较复杂的情形:一是拘留、逮捕时有法律依据,且符合拘、捕条件,但最终在审判程序中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被宣告无罪;二是拘,捕时有一定法律依据,但随着侦察的深入,侦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仅属一般违法行为,而主动解除拘、捕。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所谓合法的错拘错捕,但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所以不应给予赔偿,而且针对第二种情况,侦察机关还可能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理由进行辩解而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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