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九周年的时候,重新品味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价值,张扬国家赔偿的时代精神,对于推动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国家赔偿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的侵犯,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也是新一届中央集体立党治国的基本指导思想。执政为民,要求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保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是人们参与政治共同体最初始的愿望和要求,也是人民拥护和接受国家公共权力管理和约束的基本条件。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或难以保证绝对不发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国民权利的事件,但任何一个宪政国家或者民主法治国家都必须保证其国民的权利在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这是一个宪政国家或法治国家所必须作出的承诺,也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或法治国家的试金石,更是检验一个国家的政权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基本尺度。一个国家只有对人的基本权利给予必要的关怀,并给予切实有效的保障,才能称得上是执政为民;这个国家才具有感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政府也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真心实意的拥护和支持;国家的长治久安才会有深厚的政治基础。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使公民受损害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是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责。每一个从事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同志,必须真正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从维护政权的合法性、正当性的高度,从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切实作好国家赔偿工作。
二、恢复公民权利、填补公民所受到的损害,是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起码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作为生命存在的基本意义所在,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人的人身自由权和人的生命健康权构成了生存权的基础,人的财产权又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国家赔偿法正是以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即人的基本权利为基本内容的。国家赔偿法是兑现宪法保护公民权庄严承诺的重要机制,是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的最后防线。国家赔偿制度不仅是人的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而且是国民享有基本权利的重要证明。在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包括国家赔偿制度在内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写着公民权利的宪法就会变成一张废纸;如果公民的权利尤其是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恢复,那就是对人的价值的极大贬低,是对人的尊严的极大亵渎,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极大漠视。每一个从事国家赔偿工作的人员,必须从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我们所肩负的神圣职责和使命,珍视国家赔偿工作这一无比重要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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