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由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子奈主持,课题调研组公布的《<国家赔偿法>实施调研报告》全文发布,其中所暴露的有关国家赔偿法的问题触目惊心,再次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我们要问的是:经历十年风雨之后,是否应该与国民经济一样水涨船高?备受瞩目的精神损害赔偿为何迟迟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中侵权机关为什么能够“自己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怎样从制度上限制冤假错案的发生?国家赔偿法又该如何与时俱进,体现人权与宪政精神?
国家赔偿法修改正当其时
新京报:国家赔偿法实施调研报告正式公布了,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的结果也出来了,这使得大家对国家赔偿法的关注达到一个高潮。那么,国家赔偿立法是在什么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
陈春龙:国家赔偿诞生也就一百来年。二战以后的五六十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才开始重视国家赔偿制度。它们依法治国的历史很悠久,我国提出由人治向法治过渡也就是文化大革命以后的事情;况且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要保障人权,客观上需要一个国家的法治状态达到相当的程度,这是一个前提;第二个前提就是国家的经济实力要有一定的厚度。我国在这两方面与西方国家比,还是比较差。所以我国不少法律的制定与西方国家相比很差。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能尊重人权、制定国家赔偿法还是不简单的。
新京报: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是否适应现在的发展要求?
陈春龙:应当承认,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制定国家赔偿法草案的时候我也参加了,总体上当时有一个测算:按照1994年的标准,根据当时的司法水平,全国一年要赔的冤假错案金额大概为20个亿(事后证明这个测算很不准确);当时国库用于国家赔偿的钱只能拿出两个亿来。这样,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的确定就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公检法人员的素质、执法的水平摆在那里,冤假错案的比例也摆在那里,所以要是赔20个亿的话,国库承受不了,法律强行制定出来执行不了也是白搭,所以赔偿标准也就比较低。但后来事实证明两个亿也没有赔上。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应该到修改国家赔偿法,提高赔偿数额、扩大赔偿范围、调整赔偿标准的时候了。时机应该说比10年前成熟得多了。
新京报:为什么有的案件,比如佘祥林案发生在国家赔偿法生效之前,事后被证明是错案,依然可以适用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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