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法发〔1996〕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程序,作暂行规定。
一、立?案?审?查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参见赔偿第12、21条)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根据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参见赔偿第21条)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
(二)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
(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参见赔偿第15、16、31条)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予以补充。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第五条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六条 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在依法作出决定之前,赔偿请求人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应当准许。
二、案?件?审?理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的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被错误逮捕宣告无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被错误逮捕宣告无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期间国家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撤销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无罪被羁押并导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