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国家赔偿不等于追究错案责任”
www.110.com 2010-07-21 10:29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一直在推动国家赔偿理念的改变,即国家赔偿不是追究责任和机关赔偿,而是国家责任。
马怀德表示,以往的观点认为只要拘留了,最后又没有被定罪,就应当给予赔偿,这就是常说的结果责任原则。从被羁押人的角度看,是合理的,这是无罪推定的自然逻辑结果,“但是公安部门和一部分人不同意。他们认为公安的风险会比检察院和法院要大,因为刑拘本来就是以嫌疑为主的。这样从情理上看,他们的观点也能接受。”
在马怀德看来,这种争议根本上在于国家赔偿制度到底是责任追究法还是国家救济法,如果是国家救济法,旨在救济受害人,从这个角度去认识,无论是合理还是不合理的羁押期限,都应该给予赔偿,“如果认为赔偿太刺眼,给予补偿也无妨。”
马怀德坦言,要改变观念,就要实行钱由国库出,不涉及对公安的考核,也不对具体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做法,“现在就是把这些连得太紧了,导致了人们不敢来承担赔偿义务,一旦承担就意味着责任追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亦认为,现实情况是一赔就是办错案子,“换个思维,办案机关不是有意去违法拘留的,那么机关没责任,应强调国家责任。刑事案件太复杂,可能开始很轻后来很重,也可能开始很重后来很轻,赔偿应该是国家赔,而不是办案机关案子办错了,但如果是办案机关有意的,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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