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强奸、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强制猥亵妇女等犯罪过程中,都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而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这些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往往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笔者亦曾经代理过这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经历失败后,进行了长时间思索,最后得到启发,成功将精神损害转化为物质损害,使被害人获得赔偿。希望笔者的办法可以为类似受害人提供一个获得精神损害方面赔偿的途径。
一、我国目前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其宗旨。
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在全国人大立法的层次上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获得赔偿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遭受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意味着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到单独的民事诉讼,都排除了刑事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的权利。
2、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一致明确规定民事侵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刑事和民事两方面法律对精神损害截然不同的规定,形成这样的法律后果:当发生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时,被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发生严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时,被害人就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也就是就,受害人遭受不太严重的伤害时,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遭受严重伤害形成刑事案件时,反而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样分析,似乎确是有失法律的公义。
3、笔者为研究这一问题,详细查阅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司法解释的解读中这样说明:“我们认为,由于刑事诉讼法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只能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且从理论上,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通过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判处其一定的刑罚,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的一种抚慰。”由此可知,立法机关在当时立法时是本着判处被告人刑罚来抚慰被害人精神创伤的立法宗旨。而且,从司法实践来讲,一方面目前我国并未就精神损害的数额标准进行立法,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致,这也造成审判人员在判案时无据可依;另一方面,被害人往往会要求天文数字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使得审判更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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