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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浅议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单从概念上来看,二者除主体不相同外,其他没有什么区别,其实不然。要准确认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比较。


一、侵权行为主体和发生的基础不同

  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里当然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而在司法赔偿中,侵权行为主体表现为行使司法职能的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在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两者在发生的基础上也不同,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由行政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所引起。司法赔偿发生在司法活动中,由司法侵权所引起,具体说来就是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所引起。


二、提出赔偿的原因不同

  在行政赔偿中,受害人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时,有权申请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应负赔偿责任。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行为。根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侦查、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侵犯时,有权向侵权的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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