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范围
第三章 案件的处理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二节 审理第三节 执行
第四章 行政追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赔偿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机构为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
第二章 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范围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其损害的,对于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第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申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 上一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
- 下一篇:深圳市行政赔偿工作暂行办法
相关文章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
-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暂停支付投机倒把
- ·浅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正确适用行政强制措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
-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1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
- ·浅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正确适用行政强制措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承办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 ·浅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要
- ·浅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要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如何告知
- ·浅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正确适用行政强制措
-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范围问题
- ·浅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要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如何告知
- ·浅议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