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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遭检察院错误羁押 法院判决赔偿却遇执行难
www.110.com 2010-07-21 10:52

 因错误羁押原告204天,今年5月27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古蔺县检察院属于职务行为违法,同意赔偿要求。可这份下达近3个月的判决书在至今仍未能执行,昨(1日)天,作为原告兄弟的王业坤,向记者讲述了他在执法机关遭遇的“执行难”。

  错误羁押检察院拒不赔偿

 
  王业坤告诉记者,2001年2月27日,王业才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古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执行逮捕。古蔺县检察院于6月11日以王业才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在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又以需要补充侦察为由,经法院裁定正式撤回起诉。同年9月17日,王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释放,2001年11月8日王的取保候审也被解除,王业才即向检察机关提起国家赔偿。

  2003年3月,王业才首先错误逮捕为由,向古蔺县检察院提起赔偿,要求赔偿因为错误羁押204天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143400元,并为其恢复名誉。不料该县检察院当即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王不服,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该案应重新审理,逾期未做赔偿决定。

  索赔合理市法院认定违法

  在向检察院索赔未果后,王业才于2003年4月,正式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法院于5月14日开庭,据了解,当时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经过通知并未到庭。

  泸州中院赔偿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王业才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逮捕,后因证据不足被解除取保候审,已确认古蔺县人民检察院职务行为违法,侵害了赔偿请求人的人身权利,应交付赔偿金,并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在5月27日下判决书裁决,撤消古蔺县人民检查院驳回赔偿请求的做法,判决其赔偿王业才10044.44元。

  执行困难要赔款反遭恐吓

  可是,当赔偿请求人王业才手持《判决书》,多次找到古蔺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时,总是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脱,王业坤告诉记者,检察院有的人甚至告诉他,“那里决定的你们就找那里要钱。”甚至有人威胁他,“不要以为王业坤的案子真没事了,要是(检察院)立了案,照样还要抓他。”

  对此,王先生称,“事已至此,我们按照判决书执行赔偿请求有什么错?既然检察院觉得有理,为什么听证时拒绝到场?这难道不是在毁检察官自己的形象么?”王最后还表示,将把索取赔偿金的工作进行到底,找到省检察院也再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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