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一“变脸”,旅游项目开发合同竟变成了废纸一张。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昌江棋子湾案,省高院今天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昌江两级政府赔偿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73万余元。
2001年5月31日,经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同意,昌化镇政府以书面协议,将棋子湾旅游项目交给琼昌公司开发,期限50年。
然而,琼昌公司开发还不到两年,县政府作出会议纪要,单方面决定中止棋子湾开发协议,并要求琼昌公司停止经营活动。随即,根据这纸会议纪要,昌化镇政府通知琼昌公司,解除与该公司的协议,并限期撤出棋子湾。琼昌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撤出棋子湾,并继续经营,镇政府遂组织有关人员对该公司经营设施进行了强制清理。
2004年6月,琼昌公司认为自己的合法经营权受到侵害,对昌江两级政府一并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2005年4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昌江两级政府作出的4个具体行政行为,单方解除其与琼昌公司的行政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政,应予撤销。
2005年6月,琼昌公司向昌江两级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未得到答复。同年8月,琼昌公司向海南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1429188元。海南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琼昌公司的损失与两被告的违法行政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予赔偿。原告琼昌公司在向两被告申请赔偿逾期未果的情况下,诉请行政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赔偿损失的数额应以司法鉴定的结论为依据。今年8月,海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昌江两级政府赔偿琼昌公司730390元,并承担司法鉴定费8000元。
一审判决后,昌江两级政府提起上诉,认为评估公司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证据材料也没经过当庭质证,系错误采信司法鉴定导致判决错误。
省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具有鉴定主体资格,其作出的鉴定报告反映了鉴定委托、鉴定过程、鉴定步骤和方法及结果等内容,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昌江两级政府应赔偿琼昌公司73039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今天,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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