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注意: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一)交付主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二)例外
1、第143条,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
2、第148条,出卖人瑕疵履行的;
3、第144条,路货买卖;
4、第145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的;
5、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
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第147条)。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49条)。
(三)不能混淆
1、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致的情形,这正体现了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立法规则的差别。比如,甲卖牛一头给乙,6月1日交货,牛款1800元,约定乙半年内每月付款300元,付清最后一笔款项后,牛的所有权归乙。结果7月1日这天牛被雷击而死。此时风险负担归乙,但牛的真正所有权人却是甲。
2、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也值得重视
如,甲于5月20日交付一辆奔驰车供乙试用,试用期2周,下面以次为例分析如下:
(1)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应由甲负担;
(2)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买下,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3)试用期届满,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4)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不购买,甲未当即取回,其后发生风险,应归甲承担
提示:试用期届满,乙表示购买(或不作任何表示),二人之间的买卖即告成立,此时发生简易交付,故以此时间点来确定风险负担规则。
3、在简易交付场合下,往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交付的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风险负担的转移等四个法律现象,是一并发生的。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买卖合同中双方均未违约的风险转移原则
相关文章
- ·风险责任随财产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 ·论买卖合同中财产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
-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
- ·兴利公司等六家公司货物所有权上诉案
- ·定做物所有权保留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 ·所有权移转与风险承担
- ·FOB条件下出口商对付运货物所有权的控制
- ·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
- ·定作物所有权保留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 ·所有权保留的制度风险
- ·所有权保留与物权转移登记的对抗效力
- ·赠与财产未交付,财产所有权有没有转移
-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著作权个归属
-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上的风险由谁负担
-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与买卖合同效力的关系如何
- ·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 ·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有哪些?对
- ·工商总局从五方面维护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