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烟台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科)
办理地址:烟台市环海路8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所有的船舶
2、船舶所有人住所或主要营业地在本辖区内
3、文书齐全并合格
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中以其他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1)购买取得的船舶
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对买卖的二手船,还应提交海事主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2)新造船舶
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建造中的船舶
船舶建造合同或购船发票
(4)自造自用的船舶
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5)继承、赠予、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
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5、合资企业法人的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限合资企业)
6、船舶四寸彩色照片三张(拍自船舶侧前方向、正横方向和正后方向)
办理程序:
-符合规定的,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4]296号)
收费依据:
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一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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