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受偿顺序
www.110.com 2010-07-19 09:57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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