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水上安全方面船长负最终责任
www.110.com 2010-07-19 11:01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船长在保障水上安全方面负有最终责任。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长要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利: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对违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安全、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拒绝执行;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可以决定撤离船舶;对不称职的船员,可以责令其离岗。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船长为保障安全,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在船舶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日期: 200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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