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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对行使安全负最终责任
www.110.com 2010-07-19 11:01

  船舶海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海事)的发生,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阻碍国家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正常发展。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统计,从1990年至1997年5月底,全世界共沉没散货船舶99艘,654名船员丧失生命。

  发生重大海事后,往往造成交通中断,打乱国家的正常经济、生活秩序,国家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抢险救助和善后处理等工作。重大事故不仅会增加国家的经济负担,而且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情绪和社会安定。特别是有些能够避免不应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不良政治影响,更是难以挽回。

  因此,安全生产正成为全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关心的问题,而预防船舶海事的发生则是船舶安全管理的重大课题。

  1.船舶发生海事的主要原因及分析

  1.1船员缺乏良好的教育和训练

  1.1.1由于经济的超常发展引起对劳动力需求的突然增加,教育和训练的程度不够,必然使劳动力的整体素质低下;从事劳动生产的人员如果整体素质低,必然安全素质也低,这是事故增多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1.1.2 安全教育形式化。满足于传达文件、通报,用会议落实文件精神,用反馈材料落实通报要求。

  1.1.3 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培训无计划、无布置、无检查、无落实。少数船员管理体系不熟,岗位职责不清,操作规程不明,业务技术不精,应知不知,应会不会。

  1.2 管理人员放松了管理

  少数船舶领导“居安”不“思危”,甚至麻木到了“居危”仍不“思安”的地步。对船员违规现象熟视无睹,认为“法不责众”;怕降低“威信”,不敢大胆管理;重大工程、突击性工作不到现场;船舶发生小事故时,对上报喜不报忧,对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违背“四不放过”原则;把安全规章制度束之高阁,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网上,挂在墙上,但不遵守、不执行、不检查、不落实。

  1.3 工作环境不符合要求

  不良的工作环境如照明、温度、湿度不适宜,通风不良,强烈的噪声、震动,物料堆放杂乱,作业空间狭小;不良的安全环境如不重视选择安全航线,没有尽量避开船舶密集区,对浅滩、暗礁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对险恶天气海区没有采取远离措施。

  1.4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认识不到操作规程的重要性,操作图简便,总觉得按照操作规程去做麻烦;有章不循,不懂的不学,不会的不问,年轻人凭“虎劲”干,年长者凭“经验”干,对错全然不知。

  1.5 设备维修保养不良

  认为船舶有了规定的证书,过分相信船舶、主机、设备适航性,忽视或不认真对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如应急设备不维修,二氧化碳管道不吹通,应急蓄电池电压低,风门关不严,逃生孔无照明,救生艇安全扶手绳烂断,太平斧找不到。

  1.6 麻痹大意满不在乎

  对船舶安全隐患麻木对待,得过且过,不进行及时整改,使船舶带病航行;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驾驶台值班标准,了望资源不足,获取不到充分的通航信息;在水域宽阔,视线良好时航行没有感觉到有危险,虽然感到有些危险,但认为不要紧而继续航行的麻痹心理。

  1.7 经验不足,应急应变能力差

  因为没有经验而没有感到危险;不顾客观环境,遭遇雾、风、雨、雪时,在没有安全把握的情况下冒险航行;驾驶操作技能不适应特殊环境,错走航道;感知航行信号不全面,紧迫局面过度紧张导致错误行动。

  1.8 不遵守国际法规、规则,违反船员通常做法

  没有严格遵守有关的各项国际公约和规则以及地区性规定,尤其是国际海上防污染公约及各国有关防污染的规定;虽然制定了本船的防污染具体措施,但没有坚持经常检查和督促船员认真执行,对防污设备缺乏定期维修保养、试验;没有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不听VTS指挥;疏忽了望,不按《国际避碰规则》驾船。

  1.9 对事故预测不全面

  由于判断能力、应变能力不适应当时环境和条件,采取的操作行为或措施达不到要求;对海上天气情况和通航条件不能保持预警,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不能紧急应对突发性天气、海况的变化。

  1.10 过分相信自身能力

  对自身素质心中无数,盲目自信,自以为是,想当然;认为自己多年没出事故,自认为技术有一套,不一定疏忽就会出现险情;过高估计自己,听不进去不同意见;操作情绪化,随意行动增多。

  2.船长责任、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员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中远集团远洋船员职务规则》规定,船长是船舶领导人,受船东委托管理船舶,对船东负责,全面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生产和行政管理。以上规定,从法律层次和公司规定的角度,确定了船长的地位和责任,船长作为船东委托和法律规定的船舶管理人,对船舶、货物、人命和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上环境负有最重要的责任。

  2.1 船长的管理责任

  船长的管理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1 船长要严格贯彻执行公司对船员的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督促船员自觉遵守有关的组织纪律、劳动纪律、涉外纪律和海关规定,维护船舶良好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领导全体船员严格执行岗位职责,经常检查各部门对各项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制度、维修保养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保持船舶适航、适货状态和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2.1.2 船长应妥善接收、保管、交付货物,防止货损货差的出现,保证货运质量。船舶是以收取货物运费来实现经济收入的,因此,保质保量的接收、保管、交付货物是取得完整运费的必要条件。船长有责任对货物进行必要的管理,例如货物的积载、装卸操作、提单签署、货物数量的核对等都必须经过船长批准。

  2.1.3 船长有责任对船员进行在船培训和应急演练以及安全教育,尤其是安全教育,必须保持经常性和有效性,做到警钟长鸣,道理常讲,从而促进安全意识的形成和加强。

  2.2船长驾驶船舶的责任

  海商法规定,船长负责船舶的驾驶,是控制船舶航行的最高指挥者,他对船舶操纵技术全面负责。

  2.2.1 船舶驾驶是一项多学科、综合性很强的特殊技能,需要熟练掌握天文、地文、水文知识和谙熟船艺技术。作为驾驶、控制船舶的总负责人,船长应当是一个驾驶专家,要掌握海图,熟练助航仪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组织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标识航次可能遇到的风险,制定预防和应急措施,全程监控、检查驾驶人员的驾驶工作,及时改正错误的航行操作,亲自指挥各种特殊情况下的船舶航行,如离靠码头、狭水通航行、雾航、大风浪中航行、锚泊操作等。

  2.2.2 引航员在船期间船长驾驶船舶的责任

  按照我国规定和国际惯例,在引航过程中,船长和引航员的相互关系和责任是:(1)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航的船长并不解除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2)在引航过程中,由于引航员的过失而发生的事故其损失赔偿均由船方负责。因此,在引航中,船长应当正确的向引船员说明船舶适航性和操纵特性,及时的给予必要的提醒,只有船长与引航员达到良好的合作、密切的配合,船舶才能达到安全靠离泊和航行的目的。

  3.船长应当具备的素质

  一名优秀的船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生理(心理)素质,较强的业务、技术素质,外交家的基本素质和一定的谋略管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船舶海事的发生。

  3.1 船长要具备军事指挥员的果断和坚决

  作为一船之长,是船舶行动的决策和指挥者,正确的决策和指挥,来源于大量真实的信息,并将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去伪存真,避虚就实,用自己的知识、智慧和经验进行科学的专业判断。若有了正确的判断,则应立即采取认为必要的措施和行动。若对自己的专业判断的正确性有怀疑时,则宁可信其有而不可认为其安全,要及时采取决定性行动,决不能在模棱两可的状态中犹豫不决,前怕狼后怕虎,因而失去转危为安的宝贵时机,以至酿成灾祸。特别在船舶安全管理和船舶操纵中,一定要坚守这一决策原则和理念。

  3.2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气质和性格,每个人做什么、怎么做都是性格所决定的。船长应发挥自身气质的积极面,改造气质消极面,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办事要正直、诚实,对本职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同时,要积极克服和改变自私、多疑、轻率冒失、行为失控等不良的行为习惯。

  4.结论

  根据长期实践经验总结,船舶发生海事主要是船舶自身状况,船舶所处自然环境和船员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其中人的因素是最为重要的。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统计,船舶海事的发生,80%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在触礁、失火、爆炸事故中,人为因素的比例高达90%,在碰撞事故中,人为因素更高达95%。因此,如何克服人的不安全因素已成为保证船舶安全的关键。

  对于船长业务素质要求,国家海事机构对船长取得适任证书前已经完全按照STCW78/95公约进行考试、考核、评估和培训,这对船长的业务素质有很大的促进,但这只是对船长的最低要求。适任证书只是任职资格的证明,知识、技能、应变能力,特别是责任心、素质是不可能写在适任证书上的,只能经过实践来检验。

  船舶海事预防是船长的首要责任,要切实负起这个责任,船长必须保持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态,并且具有渊博的航海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娴熟的船舶驾驶技能。这就需要不断的加强学习,缺什么学什么,哪方面较弱就在那方面加强。懂得愈多,思考愈多,怀疑、矛盾和忧虑亦愈多。解决众多怀疑、矛盾和忧虑的过程就是船长保证船舶安全工作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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