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承租人定期租用出租人的船舶,在租期到期前提前还船,并拖欠租金和船上原装的燃油费。承租人应支付租金和交船时船上燃油的价款,并赔偿提前解除合同造成出租人的损失。但因出租人的原因不能使用船舶的时间,承租人可以扣减租金;航速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应扣减租金。出租人应支付还船时由承租人加注于船上的燃油价款。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官头海运总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华南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1994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约定:被告期租原告经营的“官海88”轮,租期一年,从1994年1月5日至1995年1月4日,交船日期为1994年1月5日;交船时原告保证船舶处于适航、适载状态,保证各种证书有效;船舶航速在风力3级时11节;耗油主机4.4吨/天,付机1.0吨/天,被告有权按合理情况选择0#或20#柴油;租金第1-3月美金2,000元/天,第4-6月美金2,050元/天,第7-12月美金 2,100元/天,租金每30天为一期, 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第一期租金,之后每隔30天支付一个月租金,且被告应将接船时船上存油油料款与第一期租金同时支付;另被告有权将还船时船上存油油料款从最后一期租金中予以扣除。交、还船时原、被告共同指定一公证方对船舶状况进行检查、测量油水;原告未尽适当谨慎使船舶适航和适于被告航次需要,或因原告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船期延误,被告有权扣付租金;因原告造成的船上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耗油增多、航速低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负责。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官海88”轮交付被告使用。1月6日,中国船级社对该轮进行检验,认定处于适航状态。由于船上未有换算表,只测量了船上存油高度。16日,“官海88”轮船员操作技术失误,船舶漏油,被天津港务监督安排在大沽口待命接受处理,直至21日才安排靠泊计划。期间,被告原计划给“官海88”轮配载3,000吨水泥,后于22日改配载1,416.25吨钢材。4月7日,被告基于经营困难向原告提出要求解除租船合同。14日,被告应原告要求给“官海88”轮加轻油24.563吨,价值人民币51,582.3元。当天,被告将船舶交还原告。截至11月21日,被告实际支付原告租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31,320元。
合同履行期间“官海88”轮前八个航次往返蛇口港与天津港,实际航行天数分别为7天、7天、13天、6天、10天、8天、8天、7天。
被告提交的租船合同中,对交船日期及要求原告提供海关监管货准运证等必备证书处有修改,原、被告在修改处未签章认可,原告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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