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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鑫”轮拖航合同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提要:拖带合同约定:无论一方违反合同或其他何种原因造成的拖轮损失由拖方负责,被拖轮损失由被拖方负责。在拖带中,被拖轮倾侧沉没全损。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无论承拖方有无过错,被拖方损失应由其自行负责。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香港井川国际航运集团(以下简称“井川集团”)

  被告(反诉原告):华威近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

  被告:交通部上海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上海救捞局”)

  1992年12月11日,井川集团与华威公司签订了一份“TOWCON”格式的拖航合同, 约定:由华威公司派“华吉”轮拖带井川集团的“昌瑞”轮(EXCELSIOR MERCURY)和“昌鑫”轮(EXCELSIOR NEPTUNE),从台湾安平港拖至广州桂山锚地,起拖期限是1993年1月10日至20日。总承包价为103,000美元,签订合同时支付20,600美元,起拖时支付30,900美元,到达目的地时支付51,500美元。根据合同应支付给承拖方的承包价和一切其他款项均无任何回扣、抵销、留置、索赔和反索赔,不论拖轮和或被拖物灭失与否。承包价中的每一期付款均应在到期之日全部和不可取消地支付给承拖方。被拖物的保险费由被拖方单独负责。被拖方须指定起拖地、目的地的代理人,并支付代理费。在有关提供随船船员和支付随船船员费用的条款中注明“N/A”(不适用)。关于责任,合同约定:不论是否由于被拖方、 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违反合同、疏忽或任何其他过失而发生无论何种原因对拖轮或拖轮上任何财物造成或使其遭受任何性质的灭失或损坏,有关对残骸的清除或有关拖轮的移位、照明或设标的费用,或有关预防或清除拖轮造成的污染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拖方单独承担,承拖方对被拖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无任何追偿权;不论是否由于承拖方、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违反合同、疏忽或任何其他过失而发生对被拖物造成上述情况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被拖方单独承担,被拖方对承拖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无任何追偿权。合同还约定:本合同根据英国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

  1993年1月18日,“华吉”轮抵达台湾安平港外锚地,等待接拖被拖船。19日2053时,“华吉”轮以一前一后的方式拖带“昌瑞”轮和“昌鑫”轮自安平港往广州桂山锚地。两艘被拖船均没有配备随船船员。21日1110时,“华吉”轮值班人员发现后一艘被拖船(“昌鑫”轮)船体左倾。1945时,左倾增大,值班人员保持观察,继续拖航。22日0800时,“昌鑫”轮左倾严重。同日,井川集团授权华威公司请求救助。应华威公司的请求,“华腾”轮等救助船到现场参加救助,但因“昌鑫”轮左倾严重,无法扶正。2000时,在“华腾”轮的协助下,“华吉”轮将“昌鑫”轮拖离航道。2110时,“昌鑫”轮在北纬22℃16'52"、东经113℃50'50"处抢滩。此后, “华吉”轮在现场守护两被拖船。2月3日0945时,井川集团与华威公司办理了“昌瑞”轮的交接,“华吉”轮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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