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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星”轮运费、滞期费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提要:承运人根据“金康提单”(CONGENBILL)向凭正本提单提货的人请求运费、装货港滞期费。法院认为出示提单并在提单上背书提货的人就是该提单的收货人。在提单以印刷方式记载“运费根据租船合同支付,运费预付”,又打印记载“运费到付”的情况下,认定该提单为运费到付提单,收货人有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提单没有明确载明装货港滞期费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便没有支付装货港滞期费的义务。

  [案情]

  原告:天福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

  被告:增城市商贸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

  1995年10月31日,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与豫新国际(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新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大米协议,由中粮公司代理豫新公司进口 10,000吨越南大米。11月1日,中粮公司与香港港富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港富兰公司提供10,000吨越南大米,价格条件CIF FO(到岸价,卖方不负责卸货费用)。

  12月11日,天福公司与港富兰公司签订合同确认书,约定:港富兰公司租用天福公司所属“天元星”轮,在越南胡志明港装载10,000吨大米至中国黄埔港,装运期从12月12日至15日,运费每吨 15.50美元,船东不承担装卸、积载及平舱费用,运费应在装货完毕或船东签发提单后3 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装货率为每晴天工作日1000吨,星期天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准备就绪通知书应在联检完后按金康合同(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规定在8时以后或13时以后的工作时间递交,滞期费每天3500美元;船东提供24小时的熏舱时间,如果超时将计算为承租人的装卸时间;滞期费须在装货完毕后2周内计算并支付;船舶老龄费由承租人支付,船东分担2000美元,从运费中扣除;船东承担1000美元的熏舱费用;其它条款按照金康格式合同1976年修订本。金康合同第6条C款规定:如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中午之前递交,装卸时间从下午1时起算;如通知书在下午办公时间内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时起算。第8条规定:船东得因未收取的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和滞留损失而对货物有留置权,承租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包括滞留损失)负责,承租人还应对卸货港发生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包括滞留损失)负责,但仅以船东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而未能得到的款额为限。

  12月14日2006时,“天元星”轮驶抵胡志明港引水锚地。15日0820时通过检疫,16日1630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1996年1月9日0900时,“天元星”轮开始装货,2月1日0900时装货完毕。同日1100时等待移泊至熏舱泊位,2日0720时移泊,1100时开始熏舱,4日1100时熏舱完毕,6日0500时驶离胡志明港。经计算,“天元星”轮在胡志明港滞期35.125天,滞期费计122,937.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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