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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木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港办事处水路运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基本案情]

  原告:蔡桂木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港办事处(下称太保公司)

  原告所属的陆丰市南粤糖业公司系由原告和马炎生、陈俊普三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属私营企业,注册资金45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食糖、副食品等内容。该公司证明,已经授权原告可以原告个人的名义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投保货物运输险。1998年12月7日,原告电话委托贵港市江北车队从广西田东县第二糖厂装运东海岭牌赤砂糖180吨经贵港装船后联运至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群星码头,并委托其办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8日,江北车队委托联运公司找船承运该批货物,该司水运部副主任冼雪雁找到自称是水运公司014号船的“女船主”,双方口头约定10日上午由该船在贵糖码头装运180吨赤砂糖至广东增城,运价为39元/吨。9日上午约11时,冼查看后认为其“运输证是合法、合规的”;下午3时30分左右,冼又打电话给水运公司核实014号船情况,水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徐海燕向冼证实该公司有此船,船主为黄志能(与“女船主”留给冼雪雁的签名一致)。冼遂放心使用该船,并于次日向“女船主”支付了运费5,000元。12月10日,作为被告保险代理人的冼雪雁就180吨赤砂糖签发了以执行“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条件的编号为桂丁丑NO.0012251、桂丁丑NO.0012252两份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费凭证,内容为:被保险人及投保人蔡桂木,货物名称白糖,中转地贵港,目的地内河,运输工具“江一司014”,起运日期1998年12月10日,保险费率为综合险3‰。第一份凭证记载货物重量40吨,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费180元;第二份凭证记载的货物重量140吨,保险金额21万元,保险费630元。两份凭证都有冼雪雁的签字,并盖有“桂平江口一公司014”字样的印章和被告的业务章。同日,江北车队自广西田东县运载的180吨赤砂糖在贵港贵糖码头卸车后,装上了“女船主”提供的“014号船”。11日该船开航离去。15日,原告在目的港未能接到货,即电话江北车队了解情况;至24日仍未收到货,即向公安机关报案。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出险通知书。1999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递交货物运输保险提赔要求书,要求被告赔偿赤砂糖贷款428,400元,汽车运输及中转费27,000元,共计455,400元。6月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拒赔通知书,以货损系诈骗所致、不属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双方酿成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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