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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轮预借提单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提要:货物卖方向承运人预借提单,买方拒收货物,申请法院冻结信用证,扣押船舶,并对卖方和承运人提起共同侵权之诉,请求赔偿因不能履行内贸合同的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海事法院判决卖方和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广澳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广澳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新加坡联发船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

  被告:印度尼西亚茂林合板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林合板厂)

  1993年5月8日,广澳公司与茂林合板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茂林合板厂向广澳公司提供三种规格的胶合板6000立方米,价格条件为CIF 汕头,总价款2,266,0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结算。6月4日, 广澳公司向中国银行汕头分行申请开立以茂林合板厂为受益人的100 %即期议付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约定:货物装运期不迟于1993年7月31日,可分批装运, 不可转运;议付单据包括一套以议付银行为指示人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信用证有效期至1993年8月21日。

  广澳公司依据上述购销合同,于1993年5月23 日与汕头经济特区广澳物资公司(以下简称汕头物资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由广澳公司向汕头物资公司提供6000立方米胶合板,单价每立方米人民币4500元,总价款人民币27,000,000元;供方须于1993年7月最迟8月15日前将全部货物交付给需方;合同签订后7日内,需方付30万美元给供方作为购货定金, 接到提单后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若供方不能按期按质交货,除应退还需方 30万美元定金外,按等额赔偿需方30万美元。合同签订后,汕头物资公司分别于5月24日和5月29日共向广澳公司支付定金30万美元。

  7月23日,茂林合板厂从印度尼西亚坤甸港发运第一批胶合板2999.9893立方米,广澳公司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议付了货款1,132,981.99美元。该批货物由新加坡新中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的“新中”轮承运,于8月11 日运抵汕头。第二批货物由联发公司承运,联发公司向茂林合板厂签发了一式三份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记载船名是“新发”轮,货物为2,9999893 立方米胶合板,提单签发日期是1993年7月31日。8月3日, 茂林合板厂传真通知广澳公司,后一批胶合板总数2999.9893立方米已于1993年7月31日装上“新发”轮,并附联发公司签发的提单。广澳公司接到货物已装船的通知后,于8月5日与汕头物资公司就《产品订货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于两批货物没有在7月份运抵汕头,广澳公司无法在7月份交付货物。广澳公司应于8 月15日前将全部货物一次性交付汕头物资公司。如果广澳公司违约,汕头物资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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