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因单证不符,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拒付货款,并凭保函提取了货物。卖方知道后与买方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并收取了买方支付的部分货款。因余款得不到偿付,卖方依据其持有的提单起诉船舶代理人、买方(提货人)和担保人。海事法院认为,货物所有权已转移,卖方所持提单已丧失了物权凭证的效力,判决驳回卖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华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纺织公司)
被告:广东湛江船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湛江船代公司)
被告:湛江纺织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湛江纺织公司)
被告: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进出口公司)
1989年5月6日,华润纺织公司与瑞士日内瓦NORSUD S.A.签订买卖合同,购买1905吨苏丹原棉,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27日, 华润纺织公司与深圳进出口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华润纺织公司向深圳进出口公司提供苏丹原棉1905吨,分两批交货。6月28日, 深圳进出口公司与湛江纺织公司签订棉花加工合同,约定深圳进出口公司以不作价形式提供原棉954吨, 由湛江纺织公司加工成精纺,深圳进出口公司负责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湛纺公司负责原棉从进口口岸到工厂仓库的运输。7月24日, 根据深圳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出LC45089075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苏丹原棉数量954吨,单价每磅0.73美元,价格条件为CIF湛江。10月11日,华润纺织公司开出金额1,530,596.11美元的即期汇票,连同包括一式四份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议付单证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转交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要求深圳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根据提单记载,承运人为太平国际船务(私人)有限公司(PACIFIC INTERNATIONAL LINES(PTE.) LTD.),承运船舶“科达。玛珠”轮(KOTA AJU),提单编号为ZHAN/1, 托运人为苏丹港棉花公司(PORT SUDAN COTTON CO.), 收货人为凭苏丹喀土穆苏丹港棉花公司代日内瓦NORSUD S.A.棉花部的指示( ORDER OF: PORT SUDAN COTTON CO.KHARTOUM/SUDAN FOR A/C OF NORSUD S.A.COTTON DIV,1204 GENEVA), 装货港苏丹港,卸货港湛江港,装载5023 包重量 963, 583 公斤苏丹原棉。NORSUD S.A.棉花部在提单上作空白背书。14日,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通知深圳进出口公司付款。20日,深圳进出口公司通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因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拒付货款。同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通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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