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北方工业青岛公司
被告: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原告(作为卖方)与澳门AGENCLA COMETCIAL FRANCLS LDA公司(作为买方)签订 5万条针织女式短裤的销售合同。双方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 C&F Libreville,单价USD1.18/PC.总价款为USD59000元。最迟装船期为1998年3月15日,装港为中国青岛,目的港为加蓬 Libreville港。付款条件为T/T.一九九八年三月,原告通过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被告青岛分公司租船订舱。三月三日,被告将原告货物配载于“WORLD LYNX”轮739航次,同日被告青岛分公司签发号码为TSTME1062、TSTME1063、TSTME1064提单。该三套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中国北方工业青岛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加蓬Dibbason&co.IMP&EXP,船名“WORLD LYNX”,739s航次,装港为青岛,卸港为加蓬LIBREVILLE港,货物名称为女式棉制针织短裤。总计数量为 5万条总重量为5000公斤。提单载明承运人为Dampsibsselskabet af1912,Aktieselskabet and Dampskibsselskabet Svendborg“,被告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签发提单。
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TSTME1062、1063、1064号提单项下货物到达目的港加蓬LIBRE VILLE港。因原告客户澳门AGENCLA公司未付款赎单,故该TSTME1062、TSTME1063、TSWE1064号全套正本提单仍在原告手中。随后,原告即凭全套正本提单要求被告将该三票货物回运,未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十七日,原告向中国驻加蓬使馆发传真查询该三票货物下落。十二月十八日,中国驻加蓬使馆经商处回复传真告知该三票货物下落称,“据了解,加蓬海关对进口货物滞港期限规定为一个月。如过期不提,海关有权拍卖。贵司货物自3月初起运,货船抵达利伯维尔港(LIBREVILLE)日期为98年4月8日,客户IBBSON&CO.在一个月内并未付款赎单,据马士基船代理称,该货物从1998年5月8日起被加蓬海关监管,到了1998年5月26日,实际买主COGETRA(一个小超市)经理通过不正当手段,仅付了17500非郎的过户费和450000非郎的仓储费,就把全部货物提走了。目前马士基船代理正在与COGETRA公司的诈骗行为打官司,估计需时2-6个月。”之后,原告继续要求被告退回货物,但被告称,货物已被加蓬海关没收。让原告自行与加蓬海关联系。
被告与A.P MOLLER集团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签订代理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成为A.P MOLLER在中国的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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