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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连运9503”轮载货物保险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提要: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合同关于安全运输的义务,出险后又没有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损失。

  [案情]

  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发洋工贸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

  原告将一批泰国进口聚脂切片销售给张家港市新港化纤原料总公司(简称化纤公司),委托汕头市永泰港务公司将货物从汕头港运往张家港。1993年10月1日,原告的货物585?68吨装上“闽连运9503”船。装船后, 船方在货物交接清单上批注“大破14袋、小破20袋,另计收包散装料织包74个,另收原装改装袋3个”。同日, 原告向被告设于永泰港务公司的保险代理处投保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单记载:货物重量468吨计585包,保险金额5,054,000元。12月5日,“闽连运9053”船在张家港卸货,张家港港务公司东港装卸公司在货物交接清单上另注“另外在卸货过程中发现有5 包外包装底部受潮”。后又书面补充证明货物“大破14包、小破15包,因破损使调包20包,扫舱包6包,另外在卸货过程中发现有5包外包装底部受潮”。被告提供两张照片,证实货物装船时有破漏,部分货物装在甲板上。

  该批货物由收货人化纤公司自行验收,没有港务部门制作的货运记录,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公证检验,原告、被告及收货人亦未会同检验。 1994年1月14日,化纤公司单方面确定货物受损情况为“落地料4.8吨,破包63.2吨,混杂料12吨,短缺3.78吨”,经济损失为342,424元。2月23日,被告以货物装船时存在破损,包装不善,半成品与成品混装,以及装载甲板货造成的损失为由,认为货损不属保险责任而拒赔。

  原告于8月24日向海事法院起诉,认为装船时发现有少量包装破损, 已由码头工人重新加工包装并封固后全数装船,卸货后已报告保险公司,被告没有马上派人调查,货物已被收货人售完,被告以货物在起运港时已有破损拒赔不当,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4万元。

  被告答辩认为,根据起运港和目的港的货物交接清单以及张家港东港装卸公司证明,货物包装存在严重缺陷,不能满足本次运输安全的要求。同时,原告未将部分货物装在甲板上的情况向被告申报。托运人和收货人没有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检验,自行处理了货物,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索赔单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应当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保证投保的货物符合安全运输的规定。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应符合耐湿、耐晒、耐冻等要求,本案货物不适合装在甲板上,原告将部分货物装在甲板上,不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除非有特别约定,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批货物由收货人自行验收,有关货损及经济损失没有经公证检验机构确定,也没有经保险人确认,不具证据效力。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于1995年6月12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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