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金炎
被告: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简称“金桥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惠湾008”号油船原名“惠湾128”,船籍港惠州,2001年3月12日经广东省交通厅核准改为“惠湾008”号油船。该船为钢质油船,经惠州港务监督依法登记并颁发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其上记载的船舶所有权人均为金桥公司。2000年12月5日,该船被光船租赁给广东省廉江市安铺镇林国平从事华南沿海航线油料运输。2001年3月,该船因涉嫌走私被汕头海关调查局扣押。后该船没有被认定为走私工具。同年10月26日,周昭奇持有以金桥公司名义向汕头海关调查局开出的《介绍信》及周昭奇本人的身份证到汕头海关调查局办理该轮的领取手续。该《介绍信》称金桥公司委托该公司职员周昭奇办理“惠湾008”号油船的有关手续。10月30日,汕头海关调查局依据《介绍信》及身份证将该船及其相关证件移交给周昭奇,周昭奇向汕头海关调查局出具了《收条》称收到该船及其船舶签证簿、油类记录簿、船舶国籍证书、海上船舶检验证书、安全检查记录簿和3枚印章。金桥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出具了证明称,金桥公司没有名叫周昭奇的职工,金桥公司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到汕头海关调查局办理“惠湾008”号油船的有关手续。
2002年1月15日,肖辉文称有“惠湾008”号和“东海油1”号两艘油轮要出售,并带林金炎查看了该两艘船,出示了该两船的大量证件,表示由他负责办理船舶过户手续。林金炎就与肖辉文签订了船舶购销协议书,约定肖辉文将该两艘船卖给林金炎,“惠湾008”号船价款为98万元,“东海油1”号船价款为150万元,两船的总价款为248万元,付款方式为林金炎先付200万元,其余款项待肖辉文将船舶过户给林金炎后再支付。肖辉文将两艘油船及其相关证件移交给林金炎。后林金炎雇人看管“惠湾008”号和“东海油1”号两艘油轮,并持有“惠湾008”号船的船舶国籍证书、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签证簿、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船舶油污应急计划等证书。
2002年8月22日,金桥公司申请广州海事法院扣押停泊在潮阳市海门港的“惠湾008”号油船及将其移泊到汕头港。广州海事法院裁定扣押了该轮并将其移泊到汕头港。林金炎认为金桥公司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了金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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