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时间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FOB、CIF、CFR三种贸易术语都属于 装运港交货,所以习惯上常把“交货”与“装运”等同。但要注意发 生的例外情况。
(一)确定交货时间的方法
1.规定在某月内装运
2.规定在某月月底前装运
3.规定在某月某日前装运
4.规定在某几个连续月内装运
5.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货款后若干时间内装运
6.规定在合同签约后立即装运(“即期装运”或“尽快装运”)
(二)规定合同的交货时间应考虑的因素
1.货源因素:即货源是否可满足交货时间。
2.运输因素:货物是否能按期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地点按时装运。
3.市场情况:有些货物的市场情况是随季节(或时间)变化的, 应予注意。
4.商品情况:商品的防潮防热等特点应考虑季节、航线地理等 因素。 港口条款 装运港:明确无误地规定“装运港”是制定合同的重要环节。
目的港:“目的港”通常由买方提出经买卖双方同意而确定。 应注意:
1.不能接受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港口为目 的港。
2.对目的港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 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笼统的字句。因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的 解释,而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运费和附加费,也可能有很大差别
3.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 中应规定“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装运。
4.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5.对内陆国家的贸易,一般应选择距离该国最近的、能够安排 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作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可 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的安排。
6.目的港港口名称重名问题。世界各国港口重名的很多。凡有 重名的港口,应加注国名,在同一个国家有同名港的,则还须加注港 口所在国的部位。
7.目的港为“选择港”的情况。有的进口商在磋商交易时,还未找到他们准备接货的目的港。因此,有时可考虑采用规定“选择港” 的做法。但核算售价须按运费最高的港口为基础,选择港必须以同一 航线的班轮寄航港为限,并应明确选择港附加费由买方负担或计入货 价“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采用选择港时,买方必须在轮船驶抵第一个“选择港”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目的港通知该港的船公司或其代 理人,否则,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选择港卸货。
分批装运与转运 分批装运与转运分批装运和转运,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 因此能否分批和转运,往往是出口销售合同中交货条款的重要内容,而且需要在磋商交易时就明确,采用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时,则必须允 许转运。一般来说,允许分批和转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明确规定 分期数量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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