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商法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托运人的责任 >
海运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的情形
www.110.com 2010-07-19 10:42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在货物装船时提供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件数、重量和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好的各项手续的单证交付托运人。因办理的各项手续的单证不完备或者不及时交付承运人,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因托运此类物品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承运人知道危险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