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12月19日电 本以为稳操胜券的官司,却因为过了诉讼时效,案子被法院驳回,做水产外贸生意的余春生一下子损失了107万元。
“他们根本就不具备一个律师应当具备的业务水平和基本法律知识。”面对已经无法改变的结果,余老板将矛头直指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的赵建平律师和宁波市法律服务中心的吴良亮。今年8月,他将两位代理人告上法庭。
昨天下午,宁波江东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这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过了诉讼时效损失百万
据余春生介绍,2002年6月26日,为了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他在宁波委托了赵建平和吴良亮为诉讼代理人。
付了4万元代理费后,赵建平和吴良亮分别在2002年8月30日、2004年7月20日、2004年11月15日3次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次起诉后,由于缺少关键性证据,撤回起诉;第二次起诉后,因一名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存在,被法院驳回起诉;第三次起诉后,法院以案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诉讼。
对此,余春生认为,赵建平和吴良亮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对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没有作出准确判断,也未能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案子最终超过诉讼时效,造成他10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律师辩称已尽职
昨天,赵建平和吴良亮辩称,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这是基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他们调查的情况作出判断的,之所以超过诉讼时效,是因为原告在调取到有关证据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他们也曾告诉过原告诉讼时效。
两人均表示,他们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原告的损失都是自身原因造成的。
对此,余春生当庭反驳说,代理人自始至终都没告诉过他诉讼时效问题,直到第3次起诉时,他还蒙在鼓里。
引起当事人和代理人对簿公堂的案子诉讼时效是1年,即2002年3月到2003年3月,但此案第三次起诉已是200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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