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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强制令案件调查分析
www.110.com 2010-07-19 10:35

       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的一种全新的制度。海事强制令的出现,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使依据民事保全或先予执行无法解决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简称海诉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如何把握海事强制令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不断加深理解、提高适用水平的过程。文章以天津海事法院2000年至2004年受理的海事强制令案件为基础,比较海事强制令制度与一般民事制度,总结海事强制令案件的特点,以便今后更好地适用。

关键词:海事审判 强制令 问题 案件特点 分析

l海事强制令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1适用范围

自海诉法施行(2000年7月)至2004年,共受理海事强制令案件20件。

      申请事项中,货主要求依提单放货的9件,要求签发提单、交付大副收据的5件,要求禁止船舶转让或抵押的l件,要求释放留置船舶的1件,要求提供航海日志等并协助登船调查的1件,要求限期内修船的1件,要求返还车辆、集装箱的1件,船方要求货主提货的l件。

    海事强制令的产生是与海上运输密不可分的,最为典型的情况是签发提单或依提单放货,在调查的案件中占70%。船舶即将离港的情况下,船方拒绝签发提单或大副收据等文件,货主将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或无法通过买方赎单得到货款;船方以拖欠运费等理由拒绝依提单放货,可能影响提货人下一环节的交易或货物变质、进口许可证过期等。这种情况下,签发海事强制令可以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其他情形,适用强制令应当谨慎,在调查的20件案件中,有的情形就不宜用海事强制令。

1.2海事强制令中的担保

     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调查的20件海事强制令案件,申请人全部提供了担保。实践操作中,一般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如果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海事强制令仅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明显的侵权行为或排除妨害行为,不会给被申请人带来损害,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调查的案件中,提供信誉担保的17件,现金担保的3件。提供的信誉担保中,有的是就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而作的事项担保,也有的明确了具体数额。明确数额的信誉担保和现金担保均以可能造成的损失为参照,如申请释放修理中留置的船舶,提供的担保数额为修船费;申请货场放货,担保数额为货物价值;申请签发提单且被申请人是因运费未付拒绝签发的,担保数额仅为本航次运费。
值得注意的是,充分的担保数额并不简单等同于强制执行标的物的价额。比如申请人签订船舶买卖合同、预付定金、并为船舶运营作大量准备后,被告知船舶已改卖他人,请求法院限制船舶的转让和抵押,这时的充分担保数额就不应是船舶在买卖合同中的价额。担保是否充分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考虑,以签发和执行海事强制令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限。比如承运人以运费未付为由不予交货,申请人凭正本提单请求放货,则放货可能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仅限于本航次运费,担保的数额等于本航次的运费就是充分的。

1.3海事法院接受海事强制令申请的时间

      海诉法规定: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海事法院接受海事强制令申请的时间点如何确定,直接关系到作出海事强制令的48小时期限的起算。从文义上理解,法条用的是“接受”而不是“收到”,以收到申请书作为接受申请的时间点显然不符合立法本义。法院接受申请的时间应该是法院收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条件,当事人提供了足额担保之时。调查的案件中,在申请当天即发出强制令的15件,撤回申请的l件,申请次日发出强制令的2件,申请后第三天发出强制令的1件,间隔最长的1件是在申请后的第五天签发强制令。

1.4对异议的处理

     调查的20件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5件,其中裁定驳回的3件,处理异议中撤回申请的1件、经协商执行完毕的1件。驳回异议的3件案件中,有2件召开了听证会。提出异议的案件,从立案到做出决定,均经过了1个月以上的时间,其中1件用了整整2个月。

      严格地讲,海事强制令案件中,被请求人应当提出的是复议申请,而非异议。对异议准确地做出处理,必然要审查申请人的证据,并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但在海事强制令案件中,这种审查应当是有 限度的,否则就会使海事强制令案件等同于海事审判案件。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法院召开听证会是较为切实可行的做法,但应当注意时间性。

1.5海事强制令的执行。

      调查的案件中签发强制令并执行完毕的18件,撤回申请的2件。其中1案,请求人要求返还车辆、集装箱,被请求人拒不执行并就相关纠纷提起了诉讼,作出强制令的合议庭研究后,认为中止强制令的执行更为适当,待审判有结果后再作决定,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协商,被请求人返还了车辆和集装箱。被请求人应自觉履行海事强制令所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海诉法规定:“被请求人拒不执行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罚款、拘留后仍不执行的,若海事强制令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可由被申请人支付相关费用,即把行为的执行转化为财产的执行。若执行标的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如签发提单,则应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可以采取限制财产处分的方式,调查案件中属于签发提单、据提单放货的,均在签发强制令的同时以限制船舶离港的方式保证了强制令的顺利执行。
2海事强制令与一般民事制度

2.1海事强制令不同于保全

     2. 1.1根据民诉法和海诉法的规定,保全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使被保全的财产固定、静止在当前状态,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不作为。海事强制令是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是在被请求人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当前状态下,由法院责令其予以纠正,是对当前状态的改变。

      2.1.2保全中的担保,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海事强制令中,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2.1.3保全并不是纠纷的最终解决,仍要依靠诉讼或仲裁。海事强制令作出后,被请求人即应执行,法院也可强制执行,执行完毕的,纠纷即告一段落。被请求人可以要求复议,如果理由成立,则应撤销海事强制令,程序终结。

2.2海事强制令不同于先予执行。

       2.2.1海事强制令本身是独立的案件,海事强制令作出和执行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未完全解决的,要通过另外的诉讼进行处理。先予执行是一个案件中,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法官自由适用的。

     2.2.2海事强制令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而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2.2.3二者适用条件都为法定,但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海事强制令并不要求全面衡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判断不立即执行是否会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并且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强制执行后仍有纠纷的,另案起诉。

 2.2.4海事强制令和先予执行的裁定,都允许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但海事强制令对时间性的要求更为严格: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海事强制令案件的特点

通过案件调查和制度比较,进一步明确对海事强制令的认识,不难看出其作为一种特别制度有着显著的特点。

3.1适用条件法定

海诉法第56条规定:“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法院审查海事强制令的立案条件时,首先审查是否有具体的海事请求,这点比较简单。其次,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初步证据。这两个条件的审查与一般民事案件类似。海事强制令的特别条件是:“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如果不属于紧急情况,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申请人应当提交“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使损害扩大”的证据,比如进口许可证即将过期可能造成损失而要求依提单立即放货的,应当提供进口许可证。

3.2时效性强

     从适用的条件上看,条件(3)规定了海事强制令适用的关键性要素:情况紧急。也正是因为这种紧急性,申请人无法等待进入诉讼,这也是海事强制令案件本身不受海事请求诉讼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约束的原因之一。从法院办案角度看,海事强制令各环节都有明确的期限规定: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3具有法律保障实施强制性

      海事强制令作为一个案件类型,裁定书和海事强制令是结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只有请求复议权。海诉法规定,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海诉法解释规定,被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3.4必须谨慎适用。

      海事强制令的出发点是为了避免损害的发生和减少损害,是在不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决定,如果滥用强制令,反而会引起诉讼纠纷。

     严格海事强制令的适用主要是对第三个条件的掌握,即“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这种损失应当具有时间性,也就是说通过及时执行能够避免或减少。同时,所谓“造成损害或使损害扩大”应当是基于各方利益做出的综合性判断。比如申请人租用船舶运货,船方为获得较大的利益又将船租给了第三人,申请人要求船方装载自己的货物,如果该船对于申请人是特殊船舶,没有其他替代船,发强制令就是必要的;如果是一般船舶,且货主迟运的损失不大于卸货转运造成的损失,则货主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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