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
www.110.com 2010-08-03 11:32
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7〕第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对其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家庭经营和合伙经营户,下同),应以经营户为单位,就其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8月6日
- 上一篇:《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下一篇:关于启用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
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
- ·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
- ·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
-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生产经营单位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
-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生产经营单位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
-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生产经营单位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
- ·关于修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应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从
-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应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从
- ·南充市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办法
- ·生产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有哪些规定?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