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
相关文章
-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 ·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
- ·关于做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
- ·做好2002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
-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不同
-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比较
- ·注册个体工商户还是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 ·税 务 登 记 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
- ·税 务 登 记 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
-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点
- ·谈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