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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修改案
www.110.com 2010-08-03 10:46

  合伙企业法修改案

  第一,完善私募基金的有关规定,为风险投资提供法律保障。鼓励设立由民间资本组成的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可以试办风险投资信托,建立基金发起人、经理人与托管人三者分立的制度。

  第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长期保护的程度,是重要的风险投资环境。成功的创新加良好的商业运作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风险投资才有可能进入。

  第三,建立诚信环境。投资家敏锐的审视技术价值的眼光与创业家技术创新能力的有效结合,是项目成功的基本条件。建立创业家与风险投资家互信、合作机制至关重要。

  第四,拓宽风险投资的退出通道。并购是风险投资退出的重要渠道,柜台交易也是重要的退出方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开辟二板股票市场。

  第五,风险投资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性,政府支持研发资金的一部分应用于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一方面可以通过风险投资放大政府资金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调动风险投资的专业能力,提高政府资金的效率。

  第六,完善风险企业的经营环境。要培育为风险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种专业性中介组织,简化创新企业设立程序、降低设立门槛等。

  第七,风险投资一般并不支持创新的初始阶段。在创新进入"萌芽"或"半成品"阶段,风险投资才会有选择地进入。因此,创新"孵化器"地位也就突显了。孵化器应当是有政府背景和政府资金支持的非赢利性专业服务机构。

  第八,风险投资是高风险,非常专业化的投资活动。政府的责任是提供制度框架、创造风险投资环境、制定鼓励政策、搞好服务,不要干预市场主体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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