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的要求
www.110.com 2010-08-03 11:30
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的要求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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