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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法修订瞄准双重目标
www.110.com 2010-08-03 11:30

  引入“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法修订瞄准双重目标

  

  引入“有限合伙”将为风险投资业发展注入活力。图为一次展会上创新型企业亟待风险投资 CFP/图

  在西方,“有限合伙”及“有限责任合伙”的确立曾饱受争议,在中国,它又将如何承载促进风险投资与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服务水平的双重愿景呢?

  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合伙企业法修订案。这是合伙企业法修订案进行的第二次审议,意味着在合伙企业法实施九年、修订工作开展两年后,新的合伙企业法的出炉已经指日可待。

  新合伙企业法的引人注目之处是,在普通合伙形式之外,引入了有限合伙及有限责任合伙。前者主要针对风险投资机构,后者主要瞄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说,引入有限合伙,是在吸引民间资金进入,为风险投资开道,将为中国的科技创新注入不可估量的活力。

  而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确立,也将为规范中介机构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提供法律支持。

  风险投资的合伙之困

  2004年初合伙企业法开始修订,当时,合伙企业法在实施7年后,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新的经济发展需要。

  合伙企业法设立之初,重要的出发点是“要防皮包公司,防诈骗”,因此对“风险责任”有很强约束。法律规定,所谓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朱少平对记者说:“依据现行法律设立的合伙企业有两大鲜明的特点:一是至少有两个人以上投资,二是必须有一个以上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是后一个特点,成为限制我国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无限连带责任,意味着当企业进行债务清偿时,企业财产不足的部分将用合伙人自有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这让不少民营资本望而却步,导致中国风险投资主要以国有资本为主。而美国的风险投资组织中,有限合伙制公司约占80%,它成为推动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重要力量。

  有限合伙是合伙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且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这是典型的资本和人才相结合的企业形式,它让有一技之长或掌握高新科技的人有用武之地,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发挥潜能,不受资金短缺之困;同时又为那些拥有资金但不愿承担无限责任的人提供投资渠道。因此,有限合伙与高新科技或其他类似的行业仿佛有着某种天然联系,在旧法修改之前,更多的地方性法规已经应时而生。2000年12月,北京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次年1月1日施行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对有限合伙做出了明确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其“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2001年6月珠海市人民政府通过了《珠海市科技创业投资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二条也对有限合伙作了专门规定。

  但从整体看,在“无限连带责任”的硬约束下,中国合伙企业数量还是不断萎缩。

  人大财经委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底,中国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共有5.4万家,连同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设立的6.7万家,共计12.1万家,这一规模与公司制企业相去甚远。

  “通过引入有限合伙制度降低部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更多地流向创新企业,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助力,此次修订可谓正当其时。”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费国平说道。

  让中介机构承担更多责任

  除了为风险投资开道外,合伙企业法的此番修订还有另一重考虑。

  事实上,有限合伙企业形式非常“年轻”,它是上世纪90年代美国和英国的两桩巨额诉讼案牵出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

  当时,美国得克萨斯州一家律师行的一位合伙人卷入当地的储贷协会欺诈案,结果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该所遍及各地的上百名合伙人提起诉讼,要求共同承担巨额赔偿。在英国,一家历史悠久的会计师行BDO Binder Hamlyn因一单审计业务中的执业过失被判决赔偿6500万英镑,该所的150余位合伙人———其中许多完全与此项审计无关的合伙人———被迫分担巨额赔偿。

  在世界范围内,这种情况都有普遍性。律师所和会计师所等专业服务机构,随着规模越来越大,其实一些合伙人之间并不十分熟悉,很难保持小规模状态时的互相了解并监督。“但是不知道哪天一个你不认识的合伙人出了事,责任就摊到你头上。责任的连带与现代社会下的规模化运作出现了矛盾。”朱立平介绍。

  两起诉讼案最终引发了美国和英国相继修改法律,创设出“有限合伙”这一新的企业组织形态。采纳有限责任合伙后,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被切断了,合伙人无须对其他合伙人执业过错下引发的诉讼承担责任。但是,这一新组织形式引入之初,也在西方国家引起很大争议,认为过于保护专业人士利益而忽略了公众利益。

  中国的情况则有很大不同。

  中国的会计师事物所大多数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让我们在有限责任公司和传统合伙制之间进行自由选择,答案一定是前者,因为谁也不愿意给自己加上制约。”一位注册会计师说。而按照中注协的统计,截至2006年4月30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达到5639家,但合伙制事务所数量较少,约占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13.3%。

  或许是因为这种责任庇护,专业服务的水平难如人意,引起社会公众和政府的普遍不满。因此,在近年来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的改制过程中,管理层期望通过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来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建立全社会的诚信机制。在中介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上,管理层一直大力推行需要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制。比如,在深圳,由政府强制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企业形式必须采取合伙制,也就是要求他们承担无限责任。

  但选择传统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执业风险与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不对称,”四川方圆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李道岸说,“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注册资本三五十万元,多的一二百万元,净资产连同职业风险金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一旦发生重大的质量问题,面临的经济赔偿少则百十万,多则上千万甚至更多,事务所根本无力承受,势必导致破产。”李道岸介绍说,近几年国内外已经多次发生因不实审计报告引起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案例。

  在这个大背景下,重新增加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满足了管理层和专业人士的共同诉求,既保留了合伙人个人责任,又解除合伙人彼此之间的连带责任。事实上,早在财政部为配合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而出台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中,就提出了“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概念。然而,由于缺乏民法以及合伙法对其责任规则的澄清,这一概念创新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直到2004年合伙企业法进入修订程序,才提供了一个引进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绝佳契机。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展研究部副主任白晓红告诉记者,他们一直在推动会计师行业引入有限责任合伙。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而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则主要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普华、德勤、安永、毕马威这4家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莫不如此。

  “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一旦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承担过错责任,只有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债务,”朱少平说,“而无过错的合伙人只需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与难点

  “这次的修订案还有三大优点。”朱少平介绍。

  首先是资本放大效应。“假设一个合伙企业由100个合伙人各出资100万元组成。如果他们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度,而且只由一个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来负责经营管理的话,这就意味着,普通合伙人以承担无限责任为代价,只需投入100万就可支配1亿的资金。也就是说,1%的资金可以经营其余 99%的资金。”朱少平说。

  其次,可以避免投资者双重纳税,降低经营成本。“在公司制中,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与股东的其他财产界限分明,互不混同,所以公司和股东对经营利润要依法双重纳税,即公司要缴企业所得税,股东分取利润后要缴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财产同合伙人其他财产没有严格界限,所以经营所得不论留归企业还是分配给合伙人,都只需按照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草案的起草小组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谈道。

  第三,有利于将具有投资经验和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有效地结合起来。

  但有业内人士提出,有限责任合伙也有弊端。一是可能会使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心下降,对其他人的事务不管不问,二是有限责任合伙虽然相比普通合伙减少了机制约束,但在国外这个法律实行的前提是具备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建立了强制性的职业责任保险。

  因此,在这次修订草案的讨论中,有专家提到,有限责任合伙机构要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由执业责任形成的债务。另外,对于保险也有所涉及,但最后采取何种制度尚有待三审决定。关于前者,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采用提取责任风险基金的方式,但是这笔资金只是在账目上独立,到实际追究责任的时候,还有没有钱,就很难保证。

  此外,对于众多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吸引力似乎并不明显。“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新的法律主要体现在税收上的优惠,但是我们现在都有合理的避税渠道,根本没必要变更现有的公司组织形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上海注册会计师质疑。这位会计师介绍说,典型的避税做法就是把注册地从上海市区移到崇明、嘉定这些上海郊县。因为这些郊县的税收条件十分优惠,实行的是经济小区的代征税。

  “新的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只收20%个人所得税,这看起来比33%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地方政府都在抢夺税源,所以其实我们只需要缴10%左右的营业额代征税就可以了。而有限责任合伙制要求我们承担更多的责任,从理性的角度考虑,我们不会选择变更企业组织形式。”这位会计师说。

  对此,费国平律师认为,政府需要引导健康的社会信用文化和商业文化。“两家同样资质的机构,你是信任愿意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还是愿意信任只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费国平说,“答案是显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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