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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外商合伙登记培训会
www.110.com 2010-08-03 11:30

  四川省工商局召开全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登记管理培训会

  

  

  日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处举办了全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培训会。会议由外资处处长郭清主持,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指导处处长王磊就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后简称《管理办法》)做了说明,对于大家存在的疑问做了解释。

  关键词一:设立合伙企业三种形式

  一直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专门的管理制度,对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以及外商独资经营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即“三资”企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外资在华设立合伙企业,不完全等同于“三资”企业,因此国务院对此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指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二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三是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性企业申请入伙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中。

  关键词二:投资主体平等

  允许中国境内的公民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合伙企业,充分体现了投资主体的平等。《管理办法》规定了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关键词三:取消了设立审批制度

  外资在华设立合伙企业只需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而无需商务部门的批准。按照我国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三资”企业需要经商务主管等部门批准。考虑到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为了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本办法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制度,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就是说,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不过,这里需要澄清一点,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涉及项目核准的合伙企业须经相关部门核准。对于《产业指导目录》中有限制性的项目的,不得设立外资合伙企业。

  关键词四:变更、解散有新规

  除了设立登记外,《管理办法》还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以及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时的登记管理事宜作了规定,具体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些事宜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登记、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等。

  关键词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看到的是,对于外商在国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作出了一条留有余地的弹性规定,即国家对此“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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