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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西律所合伙章程
www.110.com 2010-07-17 15: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蒙西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保障律师所和合伙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蒙西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全体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蒙西律师事务所的宗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责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蒙西律师事务所接受鄂托克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接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蒙西律师事务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蒙西律师事务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执业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指导律师依法执业;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全所整体执业水平;

  (五)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注册工作;

  (六)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全体律师依法执业;

  (七)处理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委托行体的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加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

  第八条:合伙人就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第十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律师职业。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

  第十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合伙人退出合伙,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处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退伙人办结退伙事宜。

  第十四条: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的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名。

  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合伙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

  第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后,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形成、召集方式和表决办法等由合伙协议约定。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行驶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帛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第十九条:合伙人会议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和程序、表决办法,决定和处理本所重大事务。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并由出席会议法人合伙人签字。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其职责由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合伙律师所应当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对其内部(室)、分支机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第二十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分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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