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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合伙人
www.110.com 2010-07-17 15:54

  [作者] 王 隽 李晓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主流,对于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合伙人是最为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基本核心和中坚力量。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身份不只是一个律师的身份,他兼具了所有者、管理者、执业者的三重身份。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合伙人除了执业经历、业务能力外,还需要具有综合的素质,包括规则意识、成本意识、参与决策能力、共同的事业理念等。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备的素质

  在律师事务所中,成为一名合伙人是大多数律师追求和成长的必由之路。然而实践中受经济利益的诱惑,也有不少律师把合伙人仅仅看成为执业生涯中的一种名分、一种开拓业务的便利,甚至是一种享受某种税收待遇的主体。他们往往没有把律师行业当作一种理想去追求、去奋斗,没有作为一种长久的发展打算。有些律师事务所在发展合伙人时,很多情况下也是基于分摊成本和费用的考虑,只看重律师自身创收能力怎样,而把对事务所的发展理念、事务所文化的认识和本人执业的规范化程度等都认为是次要的不予重视。结果随着律师事务所不断地成长、壮大,合伙人往往在事务所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实质性问题的看法上出现相当大的分歧,在重大决策上很难形成合伙人会议决议。因此,合伙人队伍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乃至律师事业的发展。

  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合伙人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应当具备规则意识

  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在法律服务业务中要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还要遵守合伙协议和律师事务所章程以及所内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合伙人往往在执业过程中不能严格遵守职业规范,给所内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树立了不好的形象。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发展的形成需要以制度作保证,如果合伙人既是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制度的破坏者,制度就不可能得到贯彻执行。这样不但不利于合伙人之间关系的协调,也妨碍了律师事务所自身的发展。

  (二)应当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收入的中流砥柱,创造了律师行业的大部分产值。普通律师因为执业经验和机会等各种原因,收入的水平远远低于合伙人的水准。作为一名合格的合伙人应当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这是事务所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合伙人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才能保证律师事务所不再为基本的生存问题困扰,从而不断开拓新的法律服务市场,带领律师事务所向更高的发展目标前进。

  (三)应当具备一定的参与管理决策的能力

  作为一名合伙人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参与管理决策的能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的发展一般都会经历从建所之初简单的经验管理,到律所逐渐发展壮大、规章制度健全时的制度管理和文化管理。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多,最初的集体管理模式已经与事务所的发展严重脱节,这就需要合伙人之间取长补短,分工配合、共同发展。确切地说,这种情况下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是参与管理决策的能力,而非直接管理的能力。

  (四)应当尊重合伙人会议决议

  合伙人会议是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用以商讨、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合伙人应当尊重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人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享有所有者、管理者、执业者三重身份。实践中,合伙人经常会在不自觉中将所有者、执业者与管理者身份相混同,甚至是片面强调自己作为所有者的身份而要求特权,从而破坏事务所管理的权威性,导致事务所经营管理无法科学甚至有效地进行。要解决合伙人多重身份产生的冲突,就要求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坚持原则、服从大局,而一旦形成合伙人决议就必须尊重、服从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服从合伙人协议,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才能解决以上矛盾。

  (五)应当具备成本意识

  在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合伙人应当具备成本意识,即要像经营企业那样对事务所的经营进行投入。由于合伙人往往都是资深的律师,他们所具有的执业意识和执业生涯的经历决定了合伙人往往都会将管理的注意力放在开拓业务和办案风险防控上,而忽略了以企业状态存在的律师事务所,还需要对其进行大量的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等多方面的成本投入。还有些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缺乏长远的奋斗目标和打算,没有正确处理好社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受利益驱动只重视个人的经济利益,而忽视或轻视了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财产积累,从而导致了律师事务所无法进行自身的基础建设和人才培养,使律师事务所缺乏凝聚力和活力。

  (六)应当具有团队精神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有合作的精神和合作的能力,也就是应当具有团队精神。“没有一流的团队就没有一流的服务,就没有一流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运行过程中应当有意识地在业务开拓、法律事务风险防控、利益分配等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方面体现合伙人的团队精神。当合伙人的个体利益与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合伙人首先要服从整体利益,合伙人应从大局利益和长远利益上来考虑如何处理。如果在统一的办所宗旨、共同的事业理念的引领下,在科学的治理结构与表决机制、体现团队合作的分配制度、求同存异的冲突解决机制框架下形成了科学、和谐、积极的合伙人团队,将有力地推动律师事务所统一的大团队和各种类型合作的小团队的形成。

  (七)应当具备共同的事业理念

  共同的事业理念指的是律师事务所是一个“人合”的机构,合伙人之间必须相互信任,有共同的经营理念、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事业追求,这是“人合”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律师事务所建立在人品认同上的“人合”仅仅是一个合作的基础,如果没有共同的理念、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事业追求,一旦在利益分配上出现矛盾,合伙人之间就会产生分歧,甚至导致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因此,合伙人必须在经营理念、价值观、事业追求上达成共识,这是合伙的精神动力,更是合伙人一起开创事业的基础,否则就容易引起力量的分散和冲突而最终导致合伙的解散。合伙人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有求大同、存小异的胸怀,还要有尊重其他合伙人和聘用律师的品行。所以,拥有共同的事业理念对合伙人乃至律师事务所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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