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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合伙协议 减少合伙风险
www.110.com 2010-07-17 15:04

  案情:张某是A石材公司业务员,借用公司资质承揽石材施工工程,王某、李某出资金。三人合伙之初,王某出资20万元,李某出资10万元,张某未出资,但他负责工程款的领取、使用,包括对合伙资金的实际控制和使用,王某、李某除出资外参与了合同签订及验收、工程进度,具体事务的办理协调等。三人口头约定利润分配,出资最多的王某分利润的一半,另一半由张某、李某均分。后三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是“因石材工程合伙,合伙人王某出资金20万元”。因张某不能按时分配合伙利润,王某把张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合伙资金并按约定比例分配合伙利润。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三人签字的协议书,以及自己参与合同签订及验收、工程进度,具体事务的办理协调等证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向张某、王某提起反诉,要求张某归还合伙资金10万元,并按约定比例分配合伙利润。法院认为李某的反诉和王某的本诉属同一合伙关系,应予合并审理。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三人合伙的石材施工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利润为30万元。张某辩解三人没合伙,无合伙协议,李某无出资,工程施工合同是石材公司和发包单位签订的。最后法院判决三人合伙关系成立,张某退还王某合伙资金20万元,三人对合伙的利润平均分配。

  说法:1、三人是否成立合伙关系。王某提交的协议书是三人合伙的一个说明。写明了是合伙,且有三人签字,三人也没其他合伙事项,从而证明了三人存在石材工程合伙关系。且王某提交的各项签字证据也得到了合伙人李某的认可。李某也提交了自己参与工程的相关证据。张某虽否定合伙关系,但未提交证据,所以法院对三人合伙关系予以认可。

  2、合伙利润的分配。三人合伙之初只是口头约定了利润分配方式,没形成合伙协议,且本案审理中,张某对李某的出资不予认可,在不能明确三人出资比例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利润平均分配。这里要明确个人合伙不同于《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利润分配。个人合伙中,当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3、李某的合伙资金是否应退回。因李某没足够证据证明其出资数额,且张某对此予以否认,所以法院没支持李某退回合伙资金的请求。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律师提示:慎重选择合伙人,签定完善的合伙协议,对合伙事务履行中的相关证据注意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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