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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炒股票获利分红惹纠纷
www.110.com 2010-07-17 15:23

  事件

  2000年底,张琴和招娣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兹有某某股份20300股,每股1.76元,总计35728元,股权人招娣,资金由张琴出,分红、卖出、赎回权归招娣。签约后,招娣按约将红利付至2006年8月,拒付2006年9月的红利3248元。所以张琴请求法院判令招娣支付红利3248元。

  法庭上,招娣承认欠付张琴的红利,也愿给付红利,但同时指出,她与张琴是股票买卖关系,应当解除协议,将股本金退还给张琴。而张琴则认为,协议的性质属合伙协议,故不同意解除。

  说法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由张琴出资,股票登记在招娣名下,张琴享有分红权,符合合伙的法律特征,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协议当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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