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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界担忧黄浩案背后现庞氏骗局
www.110.com 2010-07-17 14:42

  本报记者 罗 杰 上海报道

  一石激起千层浪。

  被检方定性为非法集资诈骗和非法经营两项罪名、集资额超过1.79亿元的德厚资本执行合伙人黄浩案(详见本报5月15日《“PE第一案”定性集资诈骗,28岁80后的非常找钱路》)在北京、上海等地的私募创投界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我们很关注黄浩案,虽然法院尚未对黄浩以及其他两名被告最终判刑,但是作为PE界一员,将黄浩定性为非法集资诈骗让我迷惑。我们已经和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取得了联系,想听听该协会对黄浩案的看法。”5月17日,北京私募界一位匿名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在黄浩案5月13日最后一天的审判中,作为公诉人的检方将黄浩案定性为非法集资诈骗罪的理由和证据,就是其募集资金的对象是社会广大的不特定人群,涉及人数达到720人之多,且多是年龄超过60岁,甚至达到80岁的老年人,这些人几乎拿出所有的养命钱来进行投资,最终遭受巨大损失,有的还致使家庭破裂,使得黄浩案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危害了社会安定秩序,危害了国家和民众利益。

  根据本报记者调查,黄浩案本身牵涉到自然人的人数可能远远超过公诉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这一数字。据一位德厚资本的投资人(此人同时也是汇乐集团的股东)向本报记者提供的数据,黄浩设立的汇乐集团的股东数达到600之众,直接有利益相关的自然人则达3000余人。

  5月18日,上海私募界一位人士私底下称黄浩案为中国的“庞氏骗局”。

  私募界的担忧

  黄浩案引发的可能是整个私募圈对于私募股权资金融资界限的担忧。

  “一个曾经受到上海市政府重要领导接见,并且还被指定为派往台湾的大陆经贸访问团成员之一的资本市场年轻人,最终因犯非法集资诈骗和非法经营罪锒铛入狱,所折射的不仅仅是黄浩本人承认因法律无知所犯下的罪,还有民营资本在夹缝中生存的困难,以及法律本身的模糊界限所造成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障碍。”5月19日晚,一位了解黄浩的原汇乐股东受访时告诉记者。

  而其所指的,正是公诉人对黄浩指控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其募集来源的广泛和不确定性,远远超过了私募股权基金对LP合伙人的人数限制,不得超过200人,而黄浩所经营的项目的资本股东人数远远超过200人。

  为此,该人士也表示,其实在2006年9月底的时候,黄浩和当时的汇乐高管已经商量着为突破这一限制寻求变通的办法,即将几个合伙人并作一个投资人,或将超过200人限制的人数的资金放入下一个投资项目中去。

  “但是现在看来,正是当年这样的变通办法,才致使黄浩背上今天的罪名,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文件(非公36条),以及后来扶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一些法律条例,并没有让黄浩能够在市场上有更大的作为,或许黄浩本人更多地忙于在市场上融资,而没有顾及到相关法律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某些限制,不过这也确实是私募界的乱象之一。不仅仅是黄浩的汇乐资本,还有更多的长三角地区的民间融资机构,其在市场融资的时候,往往都顾及不到法律的约束。但是反过来说,私募股权基金如果在市场上融资,寻找LP合伙人,应该要找什么样的人,签署什么样的协议,是不是不能给合伙人任何形式的回报承诺,法律至今也是模糊不清,没有更多相关的投资细则出台。”5月20日,前述上海私募圈人士如是分析。

  谁的“庞氏骗局”

  前有美国著名的华尔街金融大亨麦道夫的“金融诈骗案”,在国内,则有浙江“吴英案”,由于涉嫌以高息作为诱饵,诱使投资者上当,并且环环相扣,从上游延伸至下游,形成了一个个大小不等的“庞氏骗局”,而黄浩案,无疑也是其中一个。5月21日,业内人士分析称。

  记者了解到,与震惊全国的吴英案相比,黄浩所涉及的非法集资诈骗的金额还不算高,前者的涉案金额高达7.8亿元,而黄浩案根据检方指控的涉案金额为1.78亿元,但是后者所牵涉的人数则要远远高于前者,无论是检方指控中提及的720人,还是汇乐股东提供的自然人三千之众,都使得黄浩终将免不了一场牢狱之灾。

  虽然目前还不知道法院最终给黄浩定下的刑期会是多少,然而在5月13日的庭审中,检方也指出黄浩案检方搜集到的事实证据已达数卷、200册之多。这一数据是公安机关在今年2月10日出具的,查获的书证有汇乐集团历年的银行交易凭证。

  5月20日,也有消息人士透露,这一审判结果可能要等上数月甚至半年。

  “根据刑法规定,犯集资诈骗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上海一位从事经济案件的律师受访时告诉记者。

  但是黄浩不仅仅是犯集资诈骗罪,还有非法经营罪。检方也指控,黄浩在没有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资格时,私自租赁办公场所,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无视证券经营业务的准入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据记者了解,截至案发,黄浩所集资的1.78亿元,除部分返利、归还及投资外,大部分被其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个人消费等。而据检方指控,720名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达8500万余元。

  在庭上,黄浩自己表示希望能够从轻发落,并且改过自新,能够在出来之后为其所犯下的过错进行弥补;在庭下,记者看到受害人却仍然对黄浩抱有期望,他们在受访时声称,黄浩资金的损失其实并不大,而之前他所投的项目多数已经升值,他们希望能够在升值之后把这些钱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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