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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3)
www.110.com 2010-07-17 14:45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因机构分立、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所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视为终止,登记机关可以予以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审核登记程序的规定》(京司发1999[61]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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