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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17 16:41

  一、引 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向前发展,我国已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发展,过去以国营经济为主,集体经济为辅的经济体制已被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浪潮冲击,个体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个体经济将不断发展壮大。大量的合伙型企业逐渐出现,个人之间的合伙,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合伙已成为社会发展必然趋势。

  笔者长期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近年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合伙协议纠纷逐年呈上升趋势,为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审判法官,必须对合伙企业的有关问题有清醒的认识,把握合伙企业的性质、特征,合伙的协议,合伙后的事务管理,退伙等一系列环节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才能及时公正,高效的化解双方纠纷。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知道,1997年2月2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从合伙企业的概念看,合伙企业具有的法律特征有:1、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合伙设立,这是合伙企事业与独资企业的区别。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伙。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全体合伙人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之间在合伙企业的经营业务过程中原则上享有平等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形成相互代理的关系,即各伙人互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4、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的法律依据。通过对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的了解,下面我就合伙企业的有关法律问题分别阐述。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我们知道,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由此,一个合伙企业的成立,必须具备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其成立条件参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具备设立的条件:

  (一)合伙人的主体资格问题。由于我国《合伙企业法》不承认公司可以作为合伙人,因此,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由于其自身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民事行为,不能处分和承担民事行为能力,故不应当作为合伙人。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仅有一个合伙人就成为独资企业,不称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是两个,也可以为两个以上的多数。

  (二)合伙应当有书面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的法律依据。合伙协议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达成一致的书面文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对于合伙人达成的书面合伙协议,必要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还可以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

  (三)各合伙人必须实质缴付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企业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是企业的文字符号,该名称应与其组织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范围相符合。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依照北大盛杰民教授在经济法概论中讲,合伙企业不得使用“公司”,“股份”等字样。

  (五)合伙企业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另外,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进行登记。作为企业,依照我国工商行政法规,应当进行申报登记,只有经核准登记,发给证照后,该企业才属合法经营企业,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发给证照后,该企业才属合法经营企业,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书等相关文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须提交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企业登记相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企业营业执照核发的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日期。另外,合伙企业如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身份。故依照上述规定,核准登记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毕经程序,我国的企业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关于个人合伙的几个问题。

  (一)个人合伙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要了解合伙企业,首先应当掌握什么是合伙,作为合伙,个人合伙尢为重要,我们知道个人合伙是最基础的。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主要以合伙人的劳动从事经营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投资,共同劳动。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人即是合伙关系的当事人,合伙的概念中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合同,二是合伙组织,两者不可分割。合伙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组织。对外是作为一个组织存在,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权利,承担相应的独立义务和责任。合伙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它在某种程度上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而独立,各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都不得请求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无故退出合伙。再就是合伙人必须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各自提供物质财产或非物质财产,在此基础上,为了共同经营的目的,共同从事的合伙事业,并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对于投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技术,或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第三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我国民法通则在三十五条中作了专门规定,即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从上述条文看,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当某一个合伙人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而这个应承担的份额的确定按合伙人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来承担清偿责任。比如:甲、乙、丙、丁四人合伙开办一煤厂,因煤厂在经营期间资金周围困难时,向某企业购买了部分机器设备总计货款20万元,购买机器设备是某乙具体经办。由于企业资金周围困难无力支付。后某企业找到煤厂要求归还机器设备款,因购销协议是某乙具体经办,而乙家庭经济又较宽裕,故某企业在找到乙时,乙用其私人财产偿付了此设备款,对此,乙享有退偿权,乙可以要求甲丙丁三人归还其为三人垫付的设备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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