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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撤销权(2)
www.110.com 2010-07-07 21:59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谓行为是否有偿无偿不同。1、客观要件。(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上有恶意。若是有偿行为,债务人恶意时撤销权成立,第三人恶意时撤销权才能行使;若为无偿行为,不以恶意为要件。”
    综上所述,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在客观要件上,各学者观点之分歧不大,即包括:第一,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可为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第二,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第三,债务人的行为须为债权成立后发生;第四,债务人之行为危及债权之实现。但是此处是否有阻却事由呢?比如说,债务人以财产为标的之行为为偿还对其他债权人债务的行为时,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该行为呢?应该说受偿还的债权人有抗辩权对抗之,因为受偿之债权人有保持力。其次,比如说债务人以财产为标的之行为,是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时,亦不得请求撤销,财产受领人基于法律之规定享有保持力。再次,撤销权是从属于债权的,当债权消灭后,原债权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最后,除斥期间之经过使撤销权罹于消灭。在主观要件上,几位学者的观点有所不同,梅仲协先生没有阐述主观要件,史尚宽先生和黄立先生之观点承袭《法国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之均以恶意为要件,而我国学者们受我国《合同法》之影响,区分有偿与无偿,无偿则无需恶意为要件,有偿则须有恶意。相比之下,还是我国的立法体例较为先进,能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因为无偿行为时不以恶意为要件,当第三人为恶意时返还债务人财产为理所当然,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返还财产与债务人,对债务人也不算有何损失,因为是无偿的。
    债权人撤销权之法律特征:第一,债权人撤销权是从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第二,债权人撤销权是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和放弃其财产的积极行为时方能行使;第三,债权人撤销权适用于所有债权。
    二、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性质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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