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日照市水利福利汽车大修厂(以下简称“水利汽修厂”),住所地日照市日照北路。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虎山镇东湖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湖村委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虎山镇东湖一村。
被告东湖村委会曾有一辆“的士头”汽车,1995年夏发生交通事故致部分毁损。为便于处理事故、确定损失数额,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代被告进行了维修招标,原告水利汽修厂中标。在车辆修理期间,被告与日照市对外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外供公司”)达成换车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该车作价10万元转让给外供公司,外供公司将一辆“皇冠公爵王”汽车作价24万元转让给被告,差价款14万元由被告补偿给外供公司,事故车修理事宜由外供公司负责,被告应获的保险赔偿金由外供公司享有。后外供公司交付被告“皇冠公爵王”汽车一辆,收取被告车款13.8万元,并向原告支付修车费3.5万元,提走了事故车,领取了修理费发票并办理了保险索赔事宜。原告曾于1998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外供公司支付尚欠修理费1.4万元,外供公司辩称与己无关,原告于2000年7月撤回起诉。
原告诉称,被告的车辆发生事故后经交警协调送至原告处维修,修理前期因无钱支付修理费请外供公司帮忙垫付。虽然后期被告与外供公司达成换车协议,但仍应认为在修车时是被告而非外供公司与原告之间成立修车合同,被告转让车辆所有权不影响原告向其索要修理费,故要求被告支付尚欠修车费1.4万元及利息损失1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车辆原系我单位所有,1995年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进行维修招标,原告中标并进行修理,具体修理事项是由原告与外供公司联系的,原告与被告并未形成修理合同关系。原告收取了外供公司的修理费,外供公司领取了修理费发票并提走了车辆,说明被告与外供公司的车辆转让行为已为原告认可。据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水利汽修厂修理的车辆虽属被告所有,但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该车订立了修理合同,因此车辆产权人即被告并非修理合同中支付修理费的义务人。支付修车费3.5万元、提走车辆、领取修车费发票等事项均系外供公司办理,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外供公司办理这些事务是代被告所为,仅凭外供公司单方说法不能认定外供公司系接受被告委托从事代理行为。一审法院遂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上一篇: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的形式
- 下一篇:什么是因企业合并或分立引起的建设工程合同权
相关文章
- ·什么是合同概括转让
- ·合同概括转让概念定义特点
- ·企业合并或分立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 ·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
-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样本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程序对转让合同效力
- ·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的,该转让合同
-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之纠纷
-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一案
-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再转让制度的探讨
-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
- ·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
-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条件
- ·胡乃炳与夏志开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案
- ·胡某与夏某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上诉案
-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合同纠纷二级案由)
- ·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居间协议
- ·买卖不破租赁与合同的概括移转
- · 洛市出租车合同惹争议
- · 从一则案例谈债务转移的界定
- · 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的形式
- · 什么是合同概括转让
- · 如何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 · 购房合同约定不明无法申请贷款
- ·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
- ·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更正
- · 商场“公共走道”的租赁争议
- · 光船租船合同项下租金损失争议
- · 购房合同约定不明无法申请贷款
- · 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 · 债权转让无需经债务人确认同意
- · 合同权利转让的具体原因
- · 合同变更的条件
- · 合同变更协议
- · 因健康原因可要求工厂变更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