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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债权人将权利转让没有通知对方导致转让
www.110.com 2010-07-08 10:44

【案情摘要】

      2003 年6月,上海A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服装厂在12月底供上海A公司棉衣5000件,每件价格200元。合同签订后,上海A公司即把货款全部支付给服装厂。9月底,上海A公司为了赶在圣诞节旺季销售,遂与服装厂协商提前交货事宜,服装厂无提前交货能力,上海A公司只好另从其他渠道购得棉衣 5000件。原订的棉衣恰好满足另一外贸公司的要求,上海A公司遂将合同全部转让给该外贸公司。合同转让时市场棉衣价格上涨,因此,该外贸公司按每件 250元支付上海A公司125万元。12月底,该外贸公司前往服装厂提货遭拒绝,服装厂提出原合同是和上海A公司签订的,没有得到任何合同转让通知,如果要交货,上海A公司就要补偿其差价25万元。该外贸公司不同意服装厂的要求,遂以上海A公司和服装厂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中上海A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外贸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判定哪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

     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债权转让或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原债权人退出债务关系,受让人接替其地位,成为新债权人。

债权是债权人的财产权利,对此项财产权的让与,法律对其有所限制:

   首先是实质要件上的限制,即法律禁止转让或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自由转让。前者包括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如抚养费请求权;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退休金债权;因人身权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后者主要是指以劳务为标的债权和不得单独转让的从债权。此外,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也不能转让。

    其次是形式要件上的限制。《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可采取多种方式,如口头通知、书面通知或提示转让合同、票据背书等,并于该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债务人接受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为允诺,允诺须以债权人足以明确其允诺意思的方式作出,所以原则上默示不得作为允诺。但是,债务人是否允诺并不影响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转让在法律上还将发生如下效果:

     (1)除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一并转让。

    (2)债务人因债务关系对抗转让人的一切权利,均可向受让人主张,如抗辩权、抵销权、给付协助请求权。

     (3)转让人因负有使受让人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故须交付一切足以证明债权的文件,并将主张该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形,如债务人住所、履行方式、人等等,均要告知受让人。

【处理结果】

     上述案例,上海A公司将其债权转让外贸公司,债权为可转让债权,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转让债权的实质性要件,但是因没有通知债务人,欠缺债权转让生效的形式要件,所以转让无效。因此,法院判定上海A公司转让债权给外贸公司,因未通知服装厂而无效,判令上海A公司返还125万元给外贸公司,并继续履行与服装厂签订的合同。

      律师代理A公司,实际上就是在合同操作中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但是如果外贸公司与服装厂发生争议的时候就采取办法,不会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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