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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租赁权的适用范围
www.110.com 2010-07-07 22:11

A有一套坐落于东方路的办公房,2000 年2月1日出租给B,租期3年。2000 年6月1日,A将该办公房抵押给C,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书面告知了B。2001 年2月1日年,C请求拍卖办公房以实现,D竞买成功,买下办公房。2001 年2月2日,D要求B搬出,B拒绝,纠纷顿起。

  此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和众多当事人。有抵押人A和抵押权人C之间抵押关系;出租人A和承租人B之间的租赁关系;新的买受人D和原承租人B之间的租赁关系等。要处理此纠纷,关键要理清抵押和租赁二者之间的先后顺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5条对此有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在有效期内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先租赁,后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根据65条,D无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B搬出。

  但是如果上例中,情形变换一下,先抵押后租赁的,其法律后果则大相径庭。

  如上例中案情假定为:A于2000 年2月1日将办公房抵押给C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0 年6月1日,A将办公房出租给B,抵押权实现后,其结果如何?

  其结果是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对此有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时受让人D可以要求B搬出办公房。

  那么,承租人B的损失又如何处理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对此有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此处抵押人是否“书面告知”承租人是关键,其直接决定了承租人的损失由谁承担。

  如上例中案情假定为:在先抵押后租赁情形下,A、B订立租赁合同时A隐瞒了该房已设立抵押的事实。现B被D赶出,B无奈,只得另租办公房,由于租金上涨,B为此多付租金2万,B的2万损失由谁承担?反之如果订立租赁合同时抵押人A将抵押事实告知了承租人B,那么2万损失又由谁承担?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的规定,前者B的2万损失由A承担;后者B的2万损失由B自己承担。

  总之,在抵押权和租赁权竞合时,租赁权成立在前,抵押权成立在后,抵押权不得对抗租赁权;反之,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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