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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的责任(2)
www.110.com 2010-07-08 10:20

  (3)缔约人有过错。该过错行为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缔约一方存在恶意行为,而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缔约一方非因本人原因但已造成缔约另一方的损失。在缔约过程中,无论是由于一方原因或另一方原因,或第三方的原因,缔约方均应为防止损失扩大,减少损失而努力,将损失减少在最小的范围之内。由于缔约双方的过错,均造成对方的损失,则在缔约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4)缔约方的违法性。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可以看出,如果一方或双方存在过意或过失地违反缔约责任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未尽到互相通知、保护、保密、注意等义务,或存在恶意磋商、欺诈、胁迫等过错行为的,也即只要有缔约过错行为,那么就要承担缔约责任。因此,缔约人的违法行为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必要条件。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与违约、侵权责任的区别

  以下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来理解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之别。

  (1)成立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前期或订立之中因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为前提,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就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违约责任则是以之后,因一方未能及时地、全部地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的损失。如果没有违反合同义务,则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生效之前,亦不产生违约责任。

  (2)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有其法定构成要件,缔约一方只要符合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经济赔偿。即采用弥补性方式。而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多种,除依照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

  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3)赔偿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中,权利人所能请求赔偿的是信赖利益,即因相信对方能够信守诚实信用原则而蒙受的损失,故权利人只能就其信赖利益的损失主张权利。而合同违约责任中,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即因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履行债务而蒙受的损失而主张权利。

  2、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区别。

  (1)责任的性质不同。在缔约过程中,双方均有互相信赖、互相通知、互相照顾、诚实信用等义务,如果缔约人没有执行上述义务,缔约人即构成过错。该过错的范围较侵权责任更广泛。侵权责任则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它是以构成损害民事责任为前提。即在侵权行为之前,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侵害人所侵犯的是行为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等而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

  (2)责任的依据不同。缔约责任只要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则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的条款予以追究处理过错方的责任,另外侵权责任并非一定以过错为成立要件,即使当事人无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即特殊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3)赔偿的范围不同。缔约过错责任是以因信赖合同成立而产生的损失,其主要从经济卜考虑的因素较多,对受害方在经济卜作出赔偿。而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如果没有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则一般不承担经济方面的赔偿责任,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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