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我与女青年江某建立恋爱关系,半年后订婚。在恋爱期间和订婚时,她家通过介绍人找我要彩礼。为了增进感情和尽快结婚,我先后给她家一万元的钱物,其名包括一条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和一台2600元的彩电,可对方仍不满意,拖着不办结婚登记。我觉得她无意与我结婚,加之常因一些小事情争吵,气愤之下,我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返还钱物。可对方不同意返还,为此而发生纠纷。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我与江某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对方于15天内返还金项链和退赔彩电钱。现在15天过去了,江某不但不履行该协议的内容,还在我向她催要时说该调解协议是无效的。请问,我们之间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江某不履行该协议,我该怎么办?
束景富同志: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予以明确。该《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就属于有效的民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该协议。
从你来信所述情况分析,你与江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协议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该协议是你们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就是有效的协议。江某反悔,没有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返还金项链和退赔彩电钱的义务,实质上是违反了合同,你可依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令江某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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